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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情变化系双方均无法预见的情势变更

作者:徐州律师 发布于:2014/2/1 9:47:44 点击量:

  2008年5月的一天,一阵刺耳的刹车声后,一名姓顾的男子被撞倒在血泊之中昏迷不醒……

  4年之后,这位名叫顾永康的年轻人在其家人的陪同下来到上海鼎力律师事务所,诉说起他不幸的遭遇:

  2007年12月24日,27岁的顾永康与一家对外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由外服公司派遣小顾至一家公司工作。就在合同即将到期时,小顾在上班途中不幸发生了上述车祸。经过近一年的治疗,伤情初步稳定下来。2009年2月,顾永康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了工伤鉴定,3月23日,该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结果为因工致残程度七级。在工伤鉴定结论出具后,外服公司给了小顾工伤七级待遇后便与其终止了劳动合同。小顾随即开始寻找新的工作。徐州律师小编整理介绍。

  随着时间的推移,顾永康的身体情况越来越糟。2011年6月2日,小顾前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而这一次,他的伤残等级一下子从七级变成了四级!在差异如此巨大的伤残鉴定面前,顾永康的家人立即前往外服公司以及所服务的公司,要求这两家公司以四级工伤待遇的标准给予其补偿。面对这样的要求,两家公司都断然拒绝了,声称,劳动合同已经解除了,七级的工伤待遇标准也已经支付完毕,无法按照四级标准恢复劳动关系。

  无奈之下,顾永康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外服公司恢复与其的劳动关系,支付四级工伤保险待遇并补缴社保。经过仲裁庭开庭审理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5月16日依法作出裁决,顾永康的申请全部不予支持。

  听完陈述,赵山律师认为该案件具有典型意义。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均只规定了复查鉴定的时间系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残情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而对于复查鉴定之后的相关结果及处理方式只字未提,许多案例对这个问题也是莫衷一是。然而法律本身的目的是要维护社会的正义,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没有规定单位需承担责任并不意味着单位可以完全不承担责任。

  最终,主审的法官认可了我方的观点,以顾永康的残情变化系双方均无法预见的情势变更,并造成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显失公平为由,判决支持恢复劳动关系。

  原标题:谁为伤情的重大变化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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