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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合同法法律规定违约退房需交20%违约金

作者:徐州律师 发布于:2014/2/17 8:00:27 点击量:

据合同法法律规定违约退房需交20%违约金

  临沂市河东区市民郑女士拨打12345市民服务热线反映称,她在河东区东来尚城小区购买了一套房子,由于家庭原因提出退房时,开发商要扣除房款20%的违约金,感觉不合理。

  据郑女士介绍,2013年8月份,她在河东区东来尚城小区看中一套住房,然后交了首付,双方签订了合同。“当时家庭情况还可以,房子也看中了,就交了18万的首付,办理了相关手续。”郑女士说,后来由于家庭出现了变故,她没有正式工作,没有固定收入,感觉没有偿还能力,无奈之下,便想到了退房,“有退房的想法后,我找了很多次售楼处,他们说退房要扣除总房款20%的违约金,感觉太不合理了。”

  随后,记者来到该楼盘售楼处,听完情况说明后,售楼处马经理称,这种情况是不可以退房的,“按照合同规定,购房者违约需要交纳违约金。”马经理说,根据双方合同约定,买受人承诺《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签字后,如果买受人逾期30日未提交齐全全部贷款资料或者提交的贷款资料不真实或者其他非出卖人原因导致无法贷款,出卖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商品买卖合同,且扣除买受人总房款的20%的款项作为违约金,“当时她在办理银行贷款时只是咨询了置业顾问,并没有正式提出退房申请,况且其贷款买房资料都是自己准备的,现在双方已经签完合同,而且房子卖了很长时间了,贷款也下来了,她本人也已经开始偿还贷款了,这种情况下退房肯定是属于违约;如果是我们造成的,我们肯定会负责,但是这是客户个人行为,属于客户违约,我们无法负责,如果该客户坚持要退房,我们将按照合同条款执行。”马经理说。

  对此,沂蒙晚报特约律师姜涛称,违约责任取决于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且约定优先;如果开发商的销售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法律规定,该购房合同无效,购房人有权退房。开发商的项目开发违法,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手续,不具备完备的法律文件,属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比如说开发商在没有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情形下就与购房者订立购房合同,向类似这种在开发商在没有取得相应手续下订立的合同,应属于无效合同,作为购房者有权利要求开发商退房,但现在该房的销售符合规定,况且银行贷款已经批下来了,与开发商已经没有关系了,因此不适合退房。

  文章原标题《退房需交20%违约金?取决于合同约定法律规定》徐州律师小编整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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