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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诈骗案件犯罪分子惯用几种欺骗手法需警惕

作者:徐州律师 发布于:2014/3/9 8:29:00 点击量:

房地产诈骗案件犯罪分子惯用几种欺骗手法需警惕

  随着房地产业发展迅速,形成了房地产热,许多没有资质和资金能力的公司也从事房地产业的经营,盲目投资建房,金融危机后,造成大量空置房出现,房地产业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十分巨大,因此涉及房地产的合同诈骗案件也逐渐增多。综合房地产业的诈骗案件,犯罪分子惯用以下几种欺骗手法:

  (一)打经纪公司旗号实施诈骗

  这类犯罪行为人打出经纪公司的旗号,在经营房地产中介过程中,从客户处获得钱款或房屋产权后,即关门大吉,逃之夭夭。这类诈骗行为人常常采取伪造各种虚假凭证的手段,来欺骗房产登记管理部门、购房人或借款人,将自己根本无产权的房屋予以出售或抵押。在这类犯罪中,往往还牵涉伪造身份证、国家公文印章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二)编造谎言骗定金

  犯罪行为人常常利用被害人急于购房租房,或想获得廉价房的心理,谎称自己有购房或租房途径,在获得被害人的信任后,即要求其交付定金,之后便携款逃逸。

  这类诈骗行为涉及群众多,而且都是群众多年积蓄,被骗后情绪激动,容易引发其他社会问题,造成群体访事件。

  (三)以低价出售名义实施诈骗

  犯罪分子用能以内部价格购买到便宜房产或资金紧缺欲快速出手等借口,通过低于市场价格的售房价引诱受害人,贪图小便宜的购房者往往认为机会难得,觉得有利可图,无意中便遭受蒙骗。在此类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针对的对象多为同学、亲戚、朋友,因为是“熟人”关系,而且在低价的诱惑下,不少群众失去应有的判断力和警惕性,多数受害人没有到房产开发商处核实情况或在手续未全的情况下,轻易将资金交予他人,致使犯罪分子可以轻易地以非法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被害人的购房款。

  (四)一房多卖实施诈骗

  一些房地产开发商或个人在预售、出售房屋时,隐瞒房屋已抵押或已出售的事实,采取一房多卖的方式骗取他人购房款。

  为预防这类案件发生,经侦部门提醒广大群众在从事房屋租赁、销售交易时,应当注意以下方面:

  (一)审查房地产开发商及中介公司的资质。开发商须具备“五证”,即《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从事房地产咨询、评估、经纪服务的中介公司也须具备相应的资格认证。

  (二)牢记天上不会掉“馅饼”。犯罪分子多抓住人们常有的贪小便宜心理,以低价为诱饵实施诈骗。购房时要注意辨识,不要受外部条件的诱导。

  (三)审查房屋产权的真实性。签订购房合同前可到房地产登记机构进行查询,核实房产证的真伪、卖房人与登记人是否一致、房屋是否办理抵押登记等情况,以免购买无产权或产权有争议的房屋。不要因贪图便宜落入“真房假证”的诈骗陷阱。

  文章原标题《警惕新型房地产诈骗案件》徐州律师小编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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