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徐州律师李想律师网站!我们的联系方式是:15262049703

返回首页 | 联系我们

联系人:李想律师

电 话:15262049703

邮 箱:513668065@qq.com

地 址: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三环南路39号颐和汇邻湾写字楼17A

李想律师-团队介绍
你的位置:首页 > 建筑房产建筑房产

河南省南阳市检察院彻底纠正了11起利用虚假诉讼办理房产证案

作者:徐州律师 发布于:2014/3/9 8:35:23 点击量:

河南省南阳市检察院彻底纠正了11起利用虚假诉讼办理房产证案

  一份虚假诉讼调解书或可让价值不菲的违法房产变为合法,这看似不可能的事情,却真实存在。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检察院在对近年法院的民事调解调查中发现,一些当事人通过恶意串通,制造虚假诉讼,通过“搭车”法院民事调解,利用司法确权的办法,将非法房产变为合法,从而谋取巨大利益。该院从审查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入手,倒查类案,扩大规模,彻底纠正了11起利用虚假诉讼办理房产证案。

  “违法建筑”披上合法外衣

  宛城区检察院民行科副科长李辉和同事在走访辖区某“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房地产企业时,开发商说:“原本有些小产权房是办不出房产证的,现在居然办出来了,大大增加了我们的赔偿和拆迁难度。”

  开发商的寥寥数语,引起了检察官的警觉。这些小产权房的“产权证”到底是怎么办出来的?其背后有没有“歪门邪道”呢?

  检察官了解到,王萍有一套四层小产权房,这套房已经取得国家合法的房产证。经院领导同意,李辉和同事专程来到南阳市房管局,调取了该套房产的产权登记档案,发现登记依据竟然是法院出具的调解书以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随着调查的深入,李辉惊讶地发现:7年前,王建(微博)以15万元价格购买郝某在该市宛城区仲景办事处陈棚村某宅基地一处。后王建将该处地皮以原价转让给了其姐王萍,王萍未经任何审批手续在该处地皮上建起四层八套单元房一栋。为使这栋“违法建筑”披上合法外衣,王萍可谓绞尽脑汁。

  王建向王萍打了37万元的借款欠条。到期后,王萍向法院起诉王建,经法院调解,最终以以“物”抵“债”的方式,将这一房产抵给了王萍,并出具民事调解书。后经王萍申请,法院向房管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房管部门根据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为王萍办理了房产证。就这样,王萍通过一次虚假诉讼,以司法确权方式,使这栋违法房产摇身一变,堂而皇之地取得了合法身份证明。

  鉴于这种情况,宛城区检察院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一场虚假诉讼专项整治活动,并将民行检察工作的重点定位在民事调解监督上,并调取了2007年以来通过司法确权办理房产登记的120多起案件。经过一个多月逐一甄别,宛城区检察院检察官从中发现有11起虚假诉讼“搭车”民事调解进行确权案件。

  拆穿虚假诉讼案背后阴谋

  “虚假诉讼为什么会想到‘搭车’民事调解呢?”该院党组成员周伯科解释说:“民事调解是不需经过开庭审理的快捷程序,只要债务方对债务数额、还款方式等没有异议,民事调解书经双方签字确认后即生效,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周伯科分析说,一些当事人为逃避应缴税费或者相关部门监管,与他人恶意串通虚设债权债务,再向法院起诉并申请调解,目的是使不法行为合法化。

  据了解,各级法院近年来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民事案件逐年增多,由于私权利可以自由处分,使得违反合法原则的民事调解,特别是虚假诉讼案件呈现出上升态势,不但严重侵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冲击正常诉讼秩序。

  该院民行科检察官通过类案分析,发现这11起案件具有许多相似之处,大都采用姐姐起诉兄弟、亲戚之间互相起诉等虚假诉讼。案件涉及的房屋,都没有经过房管部门的登记,其所有权的转移,自然不发生效力,不受国家法律保护。鉴于此案调查取证难、案件改判难、社会关注度高、查办起来涉及部门较多,民行科将情况向院领导作了专题汇报。

  11起虚假诉讼案全部得到纠正

  宛城区检察院立即启动案件线索双向移送反馈机制,对一些可能涉及非法经营、偷税漏税等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与市区纪检监察部门配合,建立违纪违法行为调查与自侦部门初查衔接制度。

  在调查这一系列案件时,该院紧紧围绕建房者恶意串通他人所写的借条的真实性,从资金来源、用途等方面入手,借助鉴定等技术手段,核实借条的真实性。

  案件办理过程中,南阳市检察院民行处派专人对宛城区检察院所办案件进行指导,对法律适用、证据的认定等方面进行细致的把关。2013年5月,南阳市检察院对该系列虚假诉讼案提出抗诉。2013年12月,经南阳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该系列案得到全面纠正,所有调解书依法予以撤销。

  宛城区检察院检察长冯景合说:“自小产权房出现以来,一直争议不断。但是无论如何,我们决不允许有人假借虚假诉讼,做损害国家利益之事。这一系列抗诉案件的成功办理,进一步强化了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执行活动的监督,为促进辖区内农村集体土地有序流转,遏制乱搭乱建,维护土地资源及国家税费免遭损失作出了积极贡献。”

  徐州律师小编整理。



本文链接地址:http://www.xzlawer.com/content/?1016.html

上一篇:房地产诈骗案件犯罪分子惯用几种欺骗手法需警惕
下一篇:女方未出钱首付及还房贷房子仍属男方

备案苏公网安备 32031202000193号 备案号:苏ICP备13010887号-1 版权所有: 地址: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三环南路39号颐和汇邻湾写字楼17A

联系人:李想律师 电 话:15262049703 邮 箱:513668065@qq.com 在线QQ咨询:819061881 网站地图

本站属公益法律咨询及普法网站。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如有相关内容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告知本站。本站审核后将立即删除,并且不对利用其内容作出的一切行为负责。

在线客服

李律师在线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朱律师在线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王律师在线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