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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者能够证明被控侵权商品(产品)具有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徐州律师 发布于:2014/3/19 8:44:57 点击量:

  侵犯知识产权的纠纷层出不穷,其中绝大部分是权利人起诉销售者要求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销售者如何应对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越秀法院黄燕法官将释法解惑。

  《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简而言之,销售者能够证明被控侵权商品(产品)具有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为此,黄法官建议:第一,在日常经营中,销售者应从正规的厂家或者批发商处进货,进货时尽可能审查对方有否生产或销售相应商品的资质并取得相应的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商标(著作权或专利)权利证明、获得权利人许可生产或销售的授权证明等,且对于进货单据、进货发票及付款凭证等也要妥善保管。

  第二,销售者在知道自己被起诉时,应及时到法院领取涉案应诉材料,并立即将涉嫌侵权的商品下架,停止销售。

  第三,销售者要加强对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学习,了解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政策,尽可能避开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雷区”。

  此外,若确实构成侵权又无法证明有合法来源的,可积极与权利人进行协商,取得权利人的谅解,尽量减少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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