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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犯罪论体系正处于转型过程当中
中国的犯罪论体系正处于转型过程当中,在这样一个学术背景之下,中国与德国作为同属大陆法系国家,从比较视角引入的犯罪论体系对于促进这种转型是具有现实意义的。我认为,犯罪论体系的理论意义在于其方法论的引导功能。只有从刑法方法论角度认识犯罪论体系的理论意义,才能将犯罪论体系置于刑法理论的核心地位。在法学当中,法教义学是基本的方法论。中国学者认为私法是法教义学发挥作用的代表领域,而刑法则具有特殊性,其受到罪刑法定原则的限制。但是,罪刑法定原则本身却引申出了极为复杂的法教义学的内容,这就是犯罪论体系。犯罪论体系与其说是法律规定,不如说是刑法定罪的方法论。
例如,贝林的构成要件就是建立在罪刑法定原则基础之上,为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化提供保障的。以构成要件为基础建立的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对于定罪来说具有直接的指导意义。犯罪论体系所具有的方法论意义主要体现在作为操作规程的犯罪论体系、作为检验根据的犯罪论体系和作为思维方法的犯罪论体系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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