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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起诉离婚,但是如果你都无法证明你们之间存有婚姻事实,又怎么能要求法庭判决你们接触婚姻关系呢?近日河口法庭就对这样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判决驳回原告诉求。
原告王某(女)诉称,自己与被告周某(男)于2000年在某乡登记结婚。婚后因为夫妻感情不和,经常争吵打架,并于2005年分居至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庭判决离婚。因为结婚证被被告所掌握,而因为其他原因又未能取得某乡政府的结婚登记证明,所以原告未能提高双方存有婚姻事实的证明。虽然庭审中被告承认双方存有夫妻关系,但是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诉讼中如果对方对案件事实明确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另外提供证据,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却是例外。
法院审理认为,因为原告未能提供有效的婚姻证明,对于当事人之间是否存有婚姻事实无法进行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原告负有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婚姻关系事实的举证责任,而且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亦由其承担。虽然被告在庭审当中承认与原告之间是夫妻关系,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的规定,本案是离婚诉讼,双方是否是合法夫妻的事实仍应由原告提供证据证明,因其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这一事实,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于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小编有一点疑问就是:是不是夫妻,去婚姻登记处查一下,不就知道了吗?再办结婚证不是一查就能查出来是否是重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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