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徐州律师李想律师网站!我们的联系方式是:15262049703

返回首页 | 联系我们

联系人:李想律师

电 话:15262049703

邮 箱:513668065@qq.com

地 址: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三环南路39号颐和汇邻湾写字楼17A

李想律师-团队介绍
你的位置:首页 > 婚姻家庭婚姻家庭

【婚姻】浅谈新中国的第一部婚姻法规的重要作用

作者:徐州律师 发布于:2015/2/3 8:58:01 点击量:

【婚姻】浅谈新中国的第一部婚姻法规的重要作用

徐州律师

  1950年5月1日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的第一部婚姻法规,刘少奇在酝酿、起草、贯彻、宣传《婚姻法》的各个环节中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在酝酿阶段,他向中央妇委布置了起草《婚姻法》的工作并阐述了党中央关于制定《婚姻法》的出发点和原则;在起草阶段,他关注起草和征求意见工作,并积极为《婚姻法》的颁布营造宣传氛围;在贯彻阶段,他就执行《婚姻法》过程中所遇到的具体问题给予细致指导;在宣传阶段,他参与领导了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工作,为广泛宣传《婚姻法》作出了贡献。

  1950年5月1日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是新中国的第一部婚姻法规,刘少奇在《婚姻法》的酝酿、起草、贯彻和宣传等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布置和指导《婚姻法》的起草

  刘少奇一直十分重视妇女工作。早在1947年9月,他在西柏坡召开的全国土地会议上就指出:“妇女工作要重视。妇女工作是党的和群众工作的重要的一部分,必须注意去做。”“妇女婚姻自由的主张,我们共产党应该拥护,现在慢点讲可以,但不能不赞成。婚姻自由是妇女的基本权利之一。贫雇农一起来之后,不只是打倒地主的神权、财权、地权,还要打倒夫权,这是今天妇女解放的一个条件。”[《刘少奇选集》上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393、394页。]

  1948年9月,解放战争进入全面战略反攻阶段。如何抓住时机,进一步发动妇女群众,为创建新中国贡献更大力量,成为中共中央当时的一项重要工作。经中共中央批准,1948年9月20日至10月6日,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在西柏坡召开。会议期间,刘少奇代表中共中央,向邓颖超等中央妇女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央妇委)的同志布置了起草《婚姻法》的工作。据时任中央妇委委员的罗琼回忆,刘少奇说:“新中国一成立,你们妇女工作者的任务更重了。有些工作现在就要开始着手准备和研究。今天找你们来,想先交给你们一项任务,先吹吹风。”“新中国成立后,不能没有一部婚姻法,我们这么个五亿多人口的大国,没有一部婚姻法岂不乱套了?这个任务交给你们中央妇委,你们马上着手,先做些准备工作。”[ 王彦红、周艳芝、刘志兰:《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起草始末》,《纵横》2006年第2期。]当时,邓颖超等刚刚结束在解放区农村土地改革的工作回到西柏坡,她们深切了解农村妇女们深受封建婚姻统治的痛苦,及青年男女迫切要求婚姻自由的愿望。得知中央的想法后,中央妇委的同志们愉快地接受了起草《婚姻法》的任务。

  起草《婚姻法》没有参考资料不行,刘少奇将自己保存的一本1931年毛泽东亲自签发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交给邓颖超等人,并提出,希望他们深入调查研究解放区的婚姻状况,总结解放区这些年来执行婚姻条例的经验教训,反复讨论,再动手起草。[ 参见王彦红、周艳芝、刘志兰:《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起草始末》,《纵横》2006年第2期。]《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的基本原则包括废除封建的包办强迫和买卖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利益等内容,这些基本原则符合人民群众的要求,法律基础也比较成熟,为起草《婚姻法》提供了重要参考资料。

  10月5日,即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闭幕的前一天,刘少奇作了重要报告,向与会代表介绍中共中央关于起草《婚姻法》的一些构想和思路。在刘少奇看来,婚姻问题是妇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他说:“妇女工作会议开了很久,党中央根据这次会议的情形要发表一个关于妇女工作的决定,以及其他问题的文件如婚姻法等,以便在全国范围里统一妇女运动的方针与政策。”[《刘少奇年谱》下卷,中央文献出版社1996年版,第163页。]他认为法律要规定男女双方有结婚、离婚的自由,尤其阐明了关于离婚问题应有的原则,即男女任何一方坚持离就可以离。他强调党在婚姻问题上应该从广大的妇女利益出发,保护广大的妇女儿童,并由此制定法律。他要求这次会议讨论一下,搞出一个草案,经中央审阅后公布出去,将各地区过去的条例加以统一修改,使婚姻立法问题得到解决。

  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结束后,根据刘少奇的指示,中央妇委立即成立由邓颖超主持的《婚姻法》起草小组。经过几个月的努力,起草小组终于拟出《婚姻法》草案。



本文链接地址:http://www.xzlawer.com/content/?1393.html

上一篇:表妹起诉表哥离婚的案件进行审理,判决认定婚姻无效
下一篇:[离婚手册]离婚案件的判案标准精华版

备案苏公网安备 32031202000193号 备案号:苏ICP备13010887号-1 版权所有: 地址: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三环南路39号颐和汇邻湾写字楼17A

联系人:李想律师 电 话:15262049703 邮 箱:513668065@qq.com 在线QQ咨询:819061881 网站地图

本站属公益法律咨询及普法网站。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如有相关内容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告知本站。本站审核后将立即删除,并且不对利用其内容作出的一切行为负责。

在线客服

李律师在线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朱律师在线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王律师在线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