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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江西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介绍

作者:徐州律师 发布于:2013/12/9 8:25:32 点击量:

[医疗]《江西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介绍

  《江西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经过初次审议,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目前,该草案及其说明已对外公布。

  首先是调解医疗纠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条例》规定,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预防为主、公平合理、及时便民、依法处理的原则。

  医患双方当事人在医疗纠纷发生后,可以选择下列途径解决:自行协商;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处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途径。有条件的设区市可以试行医疗纠纷仲裁。

  其中,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医患双方索要财物,调解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工作补贴由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患者有权复制医疗费用清单等病历材料

  《条例》明确,患者近亲属或者其委托人,有权复印或者复制患者门诊病历、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医疗费用清单等病历材料。

  发生医疗纠纷时,病历资料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经医患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后封存。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第三、拖延尸检影响死因判定的要担责

  根据《条例》,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未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四十八小时内由具备资质的尸检机构进行尸检;具备遗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七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的,医疗机构可以邀请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卫生行政部门等第三方人员签字见证。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第四、索赔金额20万元以上的需进行技术鉴定

  《条例》规定,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医疗机构需要赔偿的,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达成书面和解协议。医疗纠纷赔付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医患双方当事人应当通过申请医调委调解等其他合法途径解决。

  医患双方当事人申请医调委调解,对索赔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且医患双方存在争议的医疗纠纷,应当先行共同委托医学会等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或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明确责任。医调委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调解终结。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延长期限;超过约定期限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五、不得在医疗机构内拉条幅、设灵堂等

  根据《条例》,患者、患者近亲属和其他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经劝阻无效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警,并保护好现场,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取证等工作:聚众占据医疗机构的诊疗、办公场所;在医疗机构内拉条幅、设灵堂、烧纸钱、摆花圈、散发传单、张贴大字报、围堵正常就医通道;拒不将遗体移放太平间或者殡仪馆;抢夺病历资料以及与医疗纠纷相关的证物;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损毁医务资料、医疗器械和其他医疗设施;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的行为。

  发生重大医疗纠纷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报告其执业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得瞒报、谎报、缓报。

  关于此次草案的意见征求地址,徐州知名律师介绍大家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意见给予:社会各界人士可于12月30日之前,直接登陆江西人大新闻网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将意见、建议以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至江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通讯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39号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规处,邮编:330046;传真:0791—88850390;电子邮箱:huanglh@jiangxi.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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