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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是如何做出来的?》

作者:徐州律师 发布于:2015/7/17 5:55:09 点击量:

  今日讲座的题目是《刑事判决书是如何做出来的?》,试图从法院刑事判决书的形成过程来分析律师如何进行有效的辩护。讲座共有三个部分的内容,包括刑事审判中的隐形规则、刑事判决所考虑的因素和刑事判决书的签批方式。

  一、刑事审判中的隐形规则

  1、刑事审判中实际上的“有罪推定”

  “无罪推定”的原则在理论上没有任何问题,早已深入人心,无需赘述。但在刑事审判的司法实务中,实际上普遍存在的是“有罪推定”,其形成有着一定的历史原因和现实原因。

  历史原因:1997年1月1日之前,我国的刑事审判方式是“纠问式”审判方式,法官在庭审中的职能实际上是行使控告和裁判双重职能,庭审的目的是用通过审讯的方式证实被告人有罪,长此以往,形成了刑事审判的传统,根深蒂固,难以纠正。

  现实原因:案件移送到法院之前,有着严格的立案、侦查、批捕、审查起诉等程序,层层把关,尤其是近几年,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往往都要听取律师的意见,对于提起公诉的案件,无罪的可能性非常小。这就导致了法官普遍认为,凡提起公诉的案件,都是有罪的案件的认识。

  同时,不能否认,现代的法官也不具有应有的担当精神。

  律师进行无罪辩护是及其艰难的!必须有足够的证据和充分的理由!

  2、“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规则现实中未得到有效的遵守

  我国刑事诉讼采用的证据规则是“疑罪从无”,也就是“定罪证据要求经得起质疑”《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明确规定刑事案件要“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近年来,大家看到了很多纠正了的冤假错案,很多人情绪非常振奋,似乎“疑罪从无”原则得到了彻底地贯彻,但仔细分析一下,无论是早就纠正了的云南杜培武案、湖北佘祥林案、河南赵作海案件还是近期的浙江张氏叔侄案件,都是“真凶出现”或者“死者归来”,这是近年纠正冤案主要原因。

  一个明显存在重大疑点的福建念斌案件历时8年9次开庭审判,4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直到2014年8月22日,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直接监督下,福建高院方作出念斌无罪的终审判决,可见“疑罪从无”之艰难。

  3、一些特殊、严重的刑事案件,有特殊的判决标准,不要按普通案件的标准去看待

  (1)特殊的取证方式

  特情、诱惑

  (2)构建特殊的证明标准

  附条件逮捕

  《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逮捕条件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而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于 2013年4月19日印发的《关于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工作中适用“附条件逮捕”的意见(试行)》却规定对于重大案件,“经审查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批准(决定)逮捕:(一)现有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已经基本构成犯罪;(二)经过进一步侦查能够收集到定罪所必需的证据;(三)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

  (3)设定特殊的推定规则

  毒品犯罪的明知

  (4)采用特殊的认证规则

  共同被告人相互认定为证人

  《刑事诉讼法》第53条“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于刑罚。”

  4、承办人的裁判意见未必形成于法庭

  承办人的初步裁判意见可能是通过庭审信息形成内心确信,但大多是采取阅卷而形成初步认识,依赖于庭前或者庭后所做出的判断,尤其是案件较少的法院,庭审大多是因为程序的需要,庭审仅是为了强化自己内心确信的事实而已。

  5、诉辩交易在事实上是存在的

  2002年,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试点过我国首例“诉辩交易”案件,以被告人的认罪换取缓刑。但官方自此再无相关报导,但在司法实务中,“诉辩交易”是广泛存在的,大多被告人认罪的简易程序案件均使用“诉辩交易”原则。

  二、刑事判决所考虑的因素

  1、法律因素、政治因素

  “大案件讲政治,中案件讲政策,小案件讲法律”?

  2、社会效果与舆论审判

  新疆的“严打”、传播淫秽物品罪等等

  郑州张金柱案件、陕西药家鑫案件

  3、先例判决

  指导案例、上级及本院的判决、其他法院的判决

  重大、疑难、特殊案件的请示制度

  4、业务能力与司法理念

  “不认罪,就从重”

  “刑法谦抑性原则,刑法条文上没有,我不认”

  5、 公检法关系、上下级法院的关系

  6、看花眼了”

  河南陕县水涛法官

  7、“都发改二十多个了,不能再发改了”

  8、“缓刑指标”  

  9、金钱、人情因素(你懂的)

  10、其他因素

  一个法官刚刚钱包被偷了,正巧研究一个盗窃案件,结果怎样?

  有半年徒刑是你给帮倒忙争取的,作为律师的你,知道吗?

  三、刑事判决审批模式

  案件由承办人(合议庭)进行审理,做出初步判断后提出具体意见,向决策者口头或者书面汇报,由后者进行审批或者集体做出最终裁决。

  刑事案件的决策者

  个人:庭长、主管院长(随意性强,可直接签发,也许会听汇报,也许会阅卷,个人风格,对承办人的信任等)

  集体:庭务会、审委会(形式上较为规范,但存在行政性,非专业性,个人好恶,利益共同体)

  特点:司法诉讼与行政监察合二为一

  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简单的,承办人的意见一般能够获得支持,而重大、复杂案件,判决无罪、免于刑事处罚、缓刑、单处罚金、管制,职务犯罪案件,领导干预的案件,媒体关注的案件,人大、政协转办案件等等,承办人的意见未必得到尊重,因为不同层面上的人考虑的问题是不同的。

  此种审批模式下,律师参与辩护的途径(幕后沟通、交易除外)

  庭审

  辩论是给谁听的?之所以不打断你的废话,一是出于庭审要求,二是知道你也是给被告及其家属听,否则对不起律师费

  庭前、庭后交换意见

  熟人社会

  书面辩护意见

  有人看吗?

  “刑辩律师,任重道远”

  徐州律师李想律师,是徐州知名律师,现在职与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本科毕业于北方民族大学法律系,法学基础扎实,法律实务精通,思维敏捷,判断准确,主要从事知识产权、公司金融、建筑房产、民事纠纷、刑事诉讼、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工伤、合同纠纷等,始终贯彻最大程度维护客户利益的执业宗旨,为客户及时提供专业的、全面的、务实的法律及商务解决方案。

  俗话说:“点点滴滴,造就不凡”,在以后的工作中,小编继续与徐州律师的各位同事一起共同努力,勤奋的工作,刻苦的学习,继续不断积累经验,为大家呈现更多的法律知识。2015即将过半,在接下来的时间里,努力继续,精彩呈现!祝大家工作顺心,心想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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