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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传真合同是否有效

作者:徐州律师 发布于:2014/9/12 7:17:28 点击量:

案例分析-传真合同是否有效

  妹妹委托哥哥卖房,买主张先生交付定金并约定正式签订买卖合同之日后,妹妹反悔并要撤销买卖合同,欲与他人签订买卖合同。张先生将妹妹王A及其哥哥王B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居间协议,双倍返还房屋买卖定金共计40万元,并要求王B承担连带责任。

  王A几年前定居国外,她在青浦有一套住房,希望哥哥替她卖了。今年初,王B委托一中介公司售房。张先生有买房意愿。  4月6日,王A从国外传真一份委托书到中介公司,授权王B代签买卖合同。王B遂与张先生签订了居间协议,约定在4月20日之前签署正式买卖合同。张先生的律师当场将20万元打入中介公司的账户作为定金。张先生20日来到中介公司,王B没有出现。次日上午,中介公司接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的电话,称王A要求撤销买卖合同,要与别人签订买卖合同。张先生在要求退还定金未果的情况下,将王A和王B告至法院。

  王A的委托律师辩称,王A并没有委托哥哥王B出售这套房屋,王B代为签订居间协议是无权代理,王A不予认可。而且王A从没有收过张先生20万元定金,这钱实际上也是张先生的律师支付的,不是张先生支付的,而且钱是交给中介不是给了王A,王A也从没有传真过任何委托书。

  法院审理后认为,居间协议确实是张先生和王B签订的,而且张先生在签订时也知道房屋是王A的。根据张先生出示的委托书和证人的证言,法院认为,传真件是一种证据形式,证人也证实委托书是王A传真到中介公司的,而且委托书上载明了出售的具体房屋,并附有该房屋产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故法院有理由相信张先生出具的委托书是王A传真到中介公司的,对王A提出对委托书的真实性不予确认的理由,法院不予采信。

  而居间协议明确约定20万元作为购买房屋的意向金暂存于中介处,且明确约定签署居间协议即视为王A收到张先生的定金并委托中介代为保管。而张先生明知王B是受王A的委托与其签订协议的,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产生的后果由委托人承担,故张先生因王B是实际经办人而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张先生与王B签订的居间协议解除,王A在判决生效15日内双倍返还张先生定金共计40万元。

注:传真机由于形成方式有别于原件,对传真件是否有效要综合考量,对于传真形成的时间、交易习惯、传真件的样式、有无其他材料予以佐证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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