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徐州律师李想律师网站!我们的联系方式是:15262049703

返回首页 | 联系我们

联系人:李想律师

电 话:15262049703

邮 箱:513668065@qq.com

地 址: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三环南路39号颐和汇邻湾写字楼17A

李想律师-团队介绍
你的位置:首页 > 李想博客李想博客

国企职工退休医疗费、抚恤金等安置费是否已债转股量化为改制后公司的股份

作者:徐州律师 发布于:2015/7/18 6:08:43 点击量:

  肖文会等诉盐津县五交化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1)昭中民三终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肖文会、王兴章、王国聪j

  被告(上诉人):盐津县五交化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2000年1月5日,经盐津县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国有“盐津县五金交电化工公司”改制成立股份合作制的“盐津县五交化有限公司”。改制方案载明:新公司股金分为量化股和现金股。量化股中毒置退休人员144800元(当时退休人员含3原告在内共计4人),量化股合计53.8万元,现金股18.4万元,共计71. 98万元。因原告肖文会、王兴章、王国聪系退休人员,讨论改制方案及公司章程时未通知其参加会议及签名,工商注册登记中亦无原告姓名。2000年12月31日公司资产负债表、总分类帐、明细分类帐载明,其它应付款包括肖文会国有资产量化股本16830. 83元,王兴章国有资产量化股本19545. 48元,王国聪国有资产量化股本13573. 25元,三原告合计49949.弱元,但公司章程及申请工商登记时未将肖文会、王兴章、王国聪列为股东。2008年10月18日股东大会讨论关于如何一次性安置退体人员,股东大会决定,一次性补偿原告各5万元(含丧葬费、抚恤费),王兴章在同意栏签名,肖文会、王国聪在不同意栏签名,以上所述补偿费至今未实际履行。肖文会、王兴章、王国聪称公司将退休医疗费、抚恤金等安置费144800元已债转股作为现行公司股份,同时公司对原告及其他人员的股本进行量化。盐津县五金交电化工公司称公司改制时将国有资产量化为安置费,不存在债转股。

  【案件焦点】

  国企职工退休医疗费、抚恤金等安置费是否已债转股量化为改制后公司的股份。

  【法院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肖文会、王兴章、王国聪系被告盐津县五交化有限公司改制成立前盐津县五金交电化工公司退休职工,公司改制时已将其应得医疗费、抚恤金等计算后列入新公司股金中,但公司章程及申请工商登记时未将三原告列为股东,与实际情形不符,客观上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虽然双方曾经对如何补偿安置原告进行过协商,但协商内容并未涉及股金问题,且未实际履行。故原告要求确认股东身份的诉讼请求成立,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确认原告肖文会、王兴章、王国聪为被告盐津县五交化有限公司股汞;驳回原告肖文会、王兴章、王国聪的其它诉讼请求。     

  双方持原审起诉意见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肖文会、王兴章、王国聪系盐津县五交化有限公司改制前盐津县五金交电化工公司退休职工,公司改制时已将其应得医疗费,抚恤金计算后列入新公司股金中,但公司章程及申请工商登记时未将肖文会、王兴章、王国聪列为股东,是公司的行为所致,且在公司成立多年后,都未对三人的股金如何解决的问题作出决定。2008年10月18日股东大会讨论关于如何一次性安置退休人员,肖文会、王国聪均在不同意栏签名。直到2010年9月27日股东大会决定一次补偿肖文会、王兴章、王国聪各5万元,但协商内容并未涉及股金的问题,且未实际履行,侵犯了人的合法权益,所以三人系盐津县五交化公司的股东。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

  本案是一起国企改制后原退休职工要求确认其在公司股东资格的典型案件。退休职工与改制后的公司之间的纠纷,属于企业内部争议的范畴,因此,在判断当事人是否属于企业股东时,应遵循实质要件优先于形式要件适用的原则进行认定。形式特征的功能主要是对外的,是为使相对入易于判断和辨识。实质特征的功能主要是对内的,最能反映行为人作为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解决内部争议时其意义优于形式特征。本案中,肖文会、王兴章、王国聪在工商登记文件、公司章程或股东花名册中都未被记载为公司股东,也无出资证明书,所以形式要件方面无法得出系盐津五交化有限公司股东的结论。但是从实质特征可以显示出来,在国企改制方案中对肖文会、王兴章、王国聪等退休人员根据个人工龄、职务、劳绩、厂龄等核算为安置费,安置费量化为新公司股金,是新公司募股方式之一,结合国企改制这一特殊性,退休职工自然便已实际享有股东权利,成为新公司股东。综上,一、二审法院依据实质要件确定肖文会、王兴章、王国聪具备盐津县五交化有限公司的股东资格的判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精神的。

  此类纠纷从宏观角度来讲,是由于经济体制改革及法制环境的不宪善,改制过程中经验不足与不规范操作等多种因素所造成的企业改制遗留问题。且此类纠纷当事人多、年龄较大、涉及面广,属于~社会困难群体的退休或下岗工人,具有独特的历史特点和政策背景。从微观角度来讲,持股类别与持股方式先天不足。通常,以安置费折价量化给退休职工个人的量化股最容易引发争议,特别是在具体实践中出现的虚量化形式。虚量化是指只作为在岗职工分红依据,其所有权归公司所有,导致公司内部股权结构混乱,背后所代表的职工权益很难得到实现。退休或上岗职工仅为名义上的股东,长期不参与管理和经营,无法实现股东权利,更谈不上调动职工积极性发挥其主人翁意识的积极作用,退休职工持股制度流于形式,形同虚设。法院处理这些职工持股纠纷案件过程中往往由于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而陷入困境。

  解决企业改制导致的股东资格问题最关键的解决方法是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改制企业职工股权的法律性质、身份属性及权利义务进行明确。承认企业因改制存在退休或下岗职工进行量化安置的股份,对其股东身份依法予以保护,并确认其享有正常股东的权利、义务。从企业改制的特殊性予以考虑,从立法上完善法律规范,确立处理规则,才能正确和妥善的处理好改制企业股权这一历史遗留问题,保护广大改制企业退休或下蔚职工的利益。

  徐州律师李想律师,是徐州知名律师,现在职与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本科毕业于北方民族大学法律系,法学基础扎实,法律实务精通,思维敏捷,判断准确,主要从事知识产权、公司金融、建筑房产、民事纠纷、刑事诉讼、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工伤、合同纠纷等,始终贯彻最大程度维护客户利益的执业宗旨,为客户及时提供专业的、全面的、务实的法律及商务解决方案。

  俗话说:“点点滴滴,造就不凡”,在以后的工作中,小编继续与徐州律师的各位同事一起共同努力,勤奋的工作,刻苦的学习,继续不断积累经验,为大家呈现更多的法律知识。2015即将过半,在接下来的时间里,努力继续,精彩呈现!祝大家工作顺心,心想事成!



本文链接地址:http://www.xzlawer.com/content/?1557.html

上一篇:如何看待这3种常用的律师费报价方式?
下一篇:异议股东股份收购请求权的条件认定

备案苏公网安备 32031202000193号 备案号:苏ICP备13010887号-1 版权所有: 地址: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三环南路39号颐和汇邻湾写字楼17A

联系人:李想律师 电 话:15262049703 邮 箱:513668065@qq.com 在线QQ咨询:819061881 网站地图

本站属公益法律咨询及普法网站。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如有相关内容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告知本站。本站审核后将立即删除,并且不对利用其内容作出的一切行为负责。

在线客服

李律师在线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朱律师在线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王律师在线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