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徐州律师李想律师网站!我们的联系方式是:15262049703

返回首页 | 联系我们

联系人:李想律师

电 话:15262049703

邮 箱:513668065@qq.com

地 址: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三环南路39号颐和汇邻湾写字楼17A

李想律师-团队介绍
你的位置:首页 > 交通事故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赔偿知识点

作者:徐州律师 发布于:2015/10/3 5:22:33 点击量:

交通事故赔偿知识点

  几种特殊赔偿义务人的确定:

  1、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这种情况下,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般由擅自驾驶人承担赔偿义务;只有在机动车的所有人或实际管理人对车辆的管理存在重大瑕疵,那么,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和擅自驾驶人都应当作为民事赔偿与义务人。

  3、雇员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如果机动车的使用人是受机动车所有人雇佣或者是该单位的职工,这种情况机动车的所有人与使用人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应当由机动车的所有人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与雇主一起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时,雇主和雇员共同作为赔偿义务人。

  4、未过户车辆肇事的,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根据最高院的规定: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汽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原车主必须证明其已将该车卖出去了,其承担了一个举证的责任)

  5、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一般情况下,应当由肇事人或者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车主明知借用人不具备使用、驾驶车辆的资格或技能,而将车辆出借,那么,出借人应当与借用人对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外,借用关系中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如借用人的财产不足清偿的,为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不足部分由机动车所有人在出借车辆的价值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6、出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一般情况下,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出租人明知承租人驾驶资格、驾驶技能存在明显瑕疵,而仍将车辆出租给其的,应与承租人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在实践中,法院一般情况下会将挂靠任和被挂靠人共同作为民事赔偿主体向受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为挂靠任将车辆挂靠在被挂靠人处,被挂靠人收取了一定的管理费用,两者都成为运行利益的归属者。所以,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所履行的行为应当对被挂靠人发生效力。

  8、学员学车时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0条第2款规定: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9、乘车人在交通事故中遭受损失的,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根据我国《合同法》及其有关法律的规定,不管是购买了车票的乘车人,还是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乘车人,承运人都有义务在约定的期间或合理期间内将其安全运送到约定的目的地。对于在乘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乘车人受到人身伤害的,乘车人有权要求承运人一违约为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其他车辆造成的,所乘坐的车辆无责任的,乘车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对承运人提起违约之诉,也可以选择对其他车辆提起侵权之诉;如果两车都有责任的,可以提起共同侵权之诉。

  注意:如果乘车人在乘车过程中财产受到损失,而承运人对财产的损失没有过错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10、车辆所有人对无偿搭乘人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第一、如果交通事故是由对方车辆的,应由对方车辆承担赔偿责任,车辆所有人一般不对其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如果交通事故是由于无偿搭乘的机动车驾驶人造成的,其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1、交通事故造成工伤的,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可以享有两种请求权。即请求工伤保险的待遇的请求权和人身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徐州律师李想律师,是徐州知名律师,现在职与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本科毕业于北方民族大学法律系,法学基础扎实,法律实务精通,思维敏捷,判断准确,主要从事知识产权、公司金融、建筑房产、民事纠纷、刑事诉讼、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工伤、合同纠纷等,始终贯彻最大程度维护客户利益的执业宗旨,为客户及时提供专业的、全面的、务实的法律及商务解决方案。

  俗话说:“点点滴滴,造就不凡”,在以后的工作中,小编继续与徐州律师的各位同事一起共同努力,勤奋的工作,刻苦的学习,继续不断积累经验,为大家呈现更多的法律知识。2015在接下来的时间里,努力继续,精彩呈现!祝大家工作顺心,心想事成!



本文链接地址:http://www.xzlawer.com/content/?1619.html

上一篇:酒后找代驾出了车祸谁赔?律师称分四种情况
下一篇:转让拼装、报废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出卖人和买受人应否承担连带责任?

备案苏公网安备 32031202000193号 备案号:苏ICP备13010887号-1 版权所有: 地址: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三环南路39号颐和汇邻湾写字楼17A

联系人:李想律师 电 话:15262049703 邮 箱:513668065@qq.com 在线QQ咨询:819061881 网站地图

本站属公益法律咨询及普法网站。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如有相关内容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告知本站。本站审核后将立即删除,并且不对利用其内容作出的一切行为负责。

在线客服

李律师在线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朱律师在线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王律师在线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