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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律师简单介绍买卖合同中逾期交货的法律问题

作者:徐州律师 发布于:2013/4/2 11:13:14 点击量:

  徐州律师简单介绍买卖合同中逾期交货的法律问题。买卖合同逾期交货纠纷,是指买受人认为出卖人逾期交货而提起诉讼,要求出卖人承担逾期交货违约责任的纠纷。

  一、交货期限是出卖人在交货地点完成货物交付的日期,与之相对应,交货期间是指出卖人从某一期日到另一期日在交货地点完成交货的一段时间,按照法律规定,出卖人交货期限的确定应遵循如下规则:

  1、双方当事人约定交货期限的出卖人应按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同时出卖人可以再该交货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2、双方没有约定交货期限,或约定交货期限不明确,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如仅约定开始交货,未约定何时终止交货的,视为约定的交货期限不明确。

  3、如双方未约定交付期限,且不能协商一致,可以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确定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按照合同有关条款确定应依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解释,如合同未约定交货期限的情况下,可以将双方约定的合同有效期解释为最后交货期限。

  4、如依据合同的有关条款确定或者交易习惯仍无法确定,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期限不能确定,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必要的准备时间是指在通常情况下,出卖人为交货所作的准备工作的时间,主要包括标的物的装卸时间,运输时间,以及等侯运输的时间等。

  5、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所占有,合同生效时间为交付时间。

  二、出卖人逾期交货违约责任的确定

  出卖人逾期交付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已经超出交付标的物的期限但仍未交付标的物的;一种是出卖人虽然构成逾期交付,但是标的物已经实现地向买受人交付。出卖人逾期交货的,构成违约,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在出卖人已经为实现交付的情况下,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承担逾期交付标的物的违约责任,包括:双方在合同中对出卖人逾期交货约定的违约金,未约定违约金的耳约定损失数额或损失的计算方法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数额或者损失的计算方法的,由出卖人向买受人赔偿损失,如既未约定违约责任又未约定损失数额或者损失计算办法的,由出卖人向买受人赔偿买受人有证据证明的损失,此种情况下,由于买受人已经接受出卖人的交付,所以买受人不应再接触合同。

  2、在出卖人逾期交付的情况下,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在出卖人无法继续履行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下,可以不再适用继续履行,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能交付标的物的违约责任。

  3、出卖人迟延交付的,由此而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4、标的物的市场价格在签订合同后有较大变化的,因出卖人逾期交货,有可能给买受人造成价格方面损失的,结合审判实践,对出卖人逾期交货的,标的物的市场价格比约定的市场价格低的,按照实际交付时的市场价格计算价款,如果市场价格较约定的交货期限时的约定价格上升的,则仍应按照原和哦能够约定的价格计算价款。

  三、一般买卖合同不能交货纠纷案件的裁判标准

  买卖合同不能交货纠纷,是指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于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后不能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物时而产生的纠纷,出卖人不能交付标的物的行为,可以是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也可以是通过行为的方式作出,属于根本性违约,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不再适用继续履行,而由出卖人以其他方式承担违约责任,主要包括:

  1、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

  2、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或有定金条款的,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金或双倍返还定金;

  3、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或有定金条款的,但约定损失或损失的计算方法的,可以依据该条款要求赔偿损失,如没有约定,由买收人承担因出卖人不能履行合同而产生损失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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