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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5年8月11日15时许,李某驾驶的轿车与陈某无证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摩托车前部与轿车右侧发生撞碰,致陈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另查,李某为毛某所雇驾驶员,该轿车登记车主为刘某,实际车主为毛某,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徐州公司金融律师。
陈某遂将登记车主刘某、实际车主毛某、肇事司机李某、保险公司统统告上法庭,索赔6万余元。
【争议焦点】
车辆没有过户,出了车祸谁赔?
【律师解析】
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陈某的损失。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外的损失由原告陈某、被告毛某按责承担。被告刘某虽系登记车主,因无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李某作为雇员,其造成交强险限额外的损失应由其雇主被告毛某承担。
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连环买卖车辆且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下,因为原车主已经将车辆交付买受人,买受人是该车辆的实际支配控制者,也是该车辆运营利益的享有者,所以买受人应对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辆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不过律师同时也提醒车主,在转让车辆时,买卖双方最好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以免事故后双方陷入说不清的境况。
【法条链接】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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