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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整理:2015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民事行政案件

作者:徐州律师 发布于:2016/3/4 2:37:01 点击量:

  由人民法院报编辑部评选的2015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民事行政案件2016年1月6日推出。所评十大案件均为2015年度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案情疑难复杂或审判结果有重大突破或有借鉴作用的典型案件。

  这十大民事行政案件分别是:全国首例由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全国首例涉代驾软件交通事故纠纷案、天猫管辖协议被认定无效案、杨剑波不服证监会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案、双环股份公司与本田株式会社专利纠纷案、“网络名人”发微博贬低见义勇为大学生案、全国首例众筹融资案、最高人民法院首次认定虚假诉讼案、全国首例由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琼瑶诉于正侵权案。

  在十大民事行政案件的评选中,结合社会热点问题,本报编辑部对2015年度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的各类民事行政案件做出全新梳理,反映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民事、行政法律的日臻完善及实际适用,并展现了人民法院在上一年度通过依法审理、执行民事、行政案件,为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所做出的努力。

  应人民法院报之邀,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立新、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对上述十大案件作了精彩点评,并对其典型意义和重大影响予以精准解读及深刻诠释。(记者 杨轶然)

  1 全国首例由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简介】 

  10岁女童被生父性侵,生母不闻不问。2015年2月4日,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铜山区民政局提起的申请撤销女童小玲(化名)父母邵某、王某法定监护人监护权案,并当庭作出判决:撤销小玲父母邵某、王某的法定监护权;指定铜山区民政局为小玲的监护人。

  【点评:杨立新 】  

  此案值得赞赏的有三点:第一,民政局的做法,表达了政府机关的担当。第二,检察机关及时发现问题,向民政局提出检察建议,也做得尽职尽责。第三,尽管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了民政部门可以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第十八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但是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具体程序。铜山区法院依照民法通则的实体法规定,采用特别程序,受理铜山区民政局的申请,参照申请确认程序的要求,作出了“法特字”民事判决,适用特别程序处理本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俱佳。

  2 全国首例涉代驾软件交通事故纠纷案

  【简介】 

  代驾司机发生交通事故,车主、代驾人、代驾软件运营商及保险公司,谁担责?2015年3月9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国内首例涉代驾软件交通事故纠纷案作出判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机动车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保险范围的损失部分由代驾软件运营商北京亿心宜行汽车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基于雇佣关系承担。

  【点评:杨立新 】  

  本案的典型性在于,对于代驾发生的交通事故损害,适用相关法律,妥善确定了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从此案中我们也可以看出两点:第一,不是任何实践中的新问题都需要新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而是可以依照现有的相应法律规定确定责任。第二,浦东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发现问题后,向相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取得很好的社会效果,这个做法值得提倡。

  3 天猫管辖协议被认定无效案

  【简介】 

  在天猫购物发生纠纷,必须到浙江打官司?2015年2月1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天猫协议管辖权纠纷案,海淀法院以天猫公司作为格式条款的提供方,未履行合理提示义务,并且该管辖权条款加重了对方责任,可能排除消费者合理的权利为由,认定天猫公司提供的管辖权协议无效。

  【点评:李曙光】   

  海淀法院的判决为解决电商、微商和众创时代出现的管辖权问题和格式条款问题提供了一个可以被广泛借鉴的开创性的思路。

  淘宝制定的关于管辖权的格式条款,虽然没有直接排除消费者的诉讼权利,却在客观上为消费者实现诉权造成了很大的阻碍。受淘宝和天猫在电商领域内的市场支配力的影响,消费者往往难以拒绝这类隐蔽性的阻碍消费者实现其权利的格式条款。海淀法院在审理此案时,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出发,从维护社会公平和市场秩序的角度出发,充分平衡管辖利益之争,以原告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是值得提倡的立场。

  4 杨剑波不服证监会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案

  【简介】 

  2015年5月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杨剑波因“光大乌龙指”事件不服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两上诉案二审公开宣判,终审判决驳回杨剑波上诉,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此前,北京一中院判决驳回了杨剑波的诉讼请求。

  【点评:李曙光】   

  本案的焦点和判决的意义在于加深了业内对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的内幕信息和内幕交易行为的理解。

  内幕信息的认定是查办内幕交易案件的重要前提和难点之一,但本案中错单交易形成的错单交易信息并未被法律所列举,在本案发生之前也未有过类似事件。这导致证监会只能在披露之后根据市场的反应对此类信息的重要性进行判断。本案中,杨剑波关于中国证监会将本案错单交易信息认定为内幕信息超越法定解释权限的主张正是植根于此。

  不过,本案判决对内幕信息的重要性的论证还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判决并没有对光大证券的对冲行为在主观证据链条方面作出明确的判断,多少感觉在重复监管部门的意见,这是本案的缺憾。

  5  双环股份公司与本田株式会社专利纠纷案

  【简介】 

  2015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就本田株式会社诉双环股份公司等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本田株式会社要求双环股份公司、双环有限公司以及双环新能源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上诉。2015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双环股份公司与本田株式会社确认不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确认双环股份公司生产销售的涉案汽车不侵害本田株式会社涉案专利权,改判本田株式会社赔偿经济损失1600万元。

  【点评:李曙光】  

  本案案情复杂,涉及纠纷众多,审理耗时12年。这一案件的审结最有意义的地方在于明确了警告函正当性的认定标准,统一了判断侵权警告行为正当性的裁判尺度。权利人通过发送警告函的形式制止生产者和销售者停止侵权行为,是一种最为常见的知识产权维权方式。判决明确了这一救济行为不以法院作出侵权判决为前提,权利人可通过侵权警告达到制止侵权的目的,甚至达到在市场上先发制人而不需要提起侵权之诉的效果。但如果权利人为谋求市场竞争优势或者破坏竞争对手的竞争优势,以不正当方式滥用侵权警告,损害竞争对手合法权益的,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6  “网络名人”发微博贬低见义勇为大学生案

  【简介】 

  大学生为救落水儿童不幸牺牲,却被称“装英雄”。2015年8月7日,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了上诉人宋祖德与被上诉人李之龙、徐喜娣名誉权纠纷案。8月25日下午,在法官主持下,宋祖德与李本超的父母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宋祖德为在自己微博上发布不实信息、恶意评论,对李本超名誉造成的不良影响向李本超父母鞠躬道歉,当场支付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点评:杨立新】  

  本案涉及自媒体侵权的问题。在自媒体上发表评论,如果构成公正评论,就是表达自由问题,法律应当支持;如果不构成公正评论,就是侵害他人名誉权。宋祖德评论见义勇为者李本超的行为时,使用了“危急时刻挺身而出的精神是崇高的,但行为是鲁莽的,可能会添乱,在女同学面前装英雄是浮躁、虚荣的”等言辞,既涉及编造事实问题,也涉及贬损被评论者的人格尊严问题,构成侵权,因此法院的认定没有错。

  宋祖德是网络名人,曾经有过很多诉讼的经历,在本案中他的鞠躬道歉,我相信是真诚的。此案我们应当借鉴的是,在自媒体上发表评论时,“大嘴”亦须谨慎,防止“嘴大”失德,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7 全国首例众筹融资案

  【简介】 

  2015年9月15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原告(反诉被告)北京飞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诺米多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公开宣判,对本案涉及的众筹融资交易持支持和鼓励的态度,认定涉案合同有效。12月2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该案,维持了一审判决。

  【点评:李曙光】   

  在本案之前,中国的股权众筹平台一直承受着是否合法的质疑。该案判决为我国互联网金融时代竖起了一面关键性的旗帜。

  2015年7月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对包括众筹融资交易在内的互联网金融创新交易予以鼓励和支持。随后,2015年8月证券业协会发布的《关于调整个别条款的通知》将第二条第(十)项“私募股权众筹”修改为“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这意味着,在我国,股权众筹融资开始产生了公募和私募的性质划分。

  海淀法院的判决和北京一中院的二审结果在原则上肯定了股权众筹这一新的互联网融资形式,并且局限于私募的范畴界定股权众筹的性质。可以预见,随着政策的推动和实践的发展,股权众筹问题将会分化为公开互联网股权融资和非公开互联网股权融资,后者仍属于我国目前公司金融法框架下的私募范畴,而前者则将给现有法律框架和司法机关带来新的挑战。

  8 最高人民法院首次认定虚假诉讼案

  【简介】 

  2015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借款纠纷上诉案,当庭认定上诉人上海欧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上诉人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构成虚假诉讼,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同时对两当事人各罚款人民币50万元。

  【点评:杨立新】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开庭审理的全国第一例虚假诉讼案件,依法判决驳回了上海欧宝公司的上诉请求,同时对进行虚假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各处以罚款50万元的处罚,真的是大快人心,是一个具有典型性的判决。

  虚假诉讼就是打假官司,是当事人双方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权,虚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因此,虚假诉讼损害的不仅是虚假诉讼当事人的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是借用国家司法权,骗取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破坏国家正常司法秩序的行为。

  第二巡回法庭审理的这个民事案件,鲜明地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对虚假诉讼的态度,那就是坚决打击,不仅使受到虚假诉讼民事判决损害的其他权利人得到法律保护,而且对虚假诉讼的当事人处以罚款制裁,同时对涉案当事人的其他相关人士保留进一步追究责任的权利,进而给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确立了可以借鉴的判决范例。

  9   全国首例由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简介】 

  2015年12月18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全国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公开开庭宣判,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谢知锦、倪明香、郑时姜的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杨立新】  

  我国长期没有建立公益诉讼制度,任何人都无法对损害公益的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民事诉讼法修订之后,建立了公益诉讼制度,随后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修订,也都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和消费公益诉讼制度,弥补了民事诉讼程序的缺陷。

  本起公益诉讼案件,就是公益组织就环境被破坏而向法院起诉的公益诉讼。法院审理这起公益诉讼案件,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损害环境的民事责任,维护了公共利益。应当看到的是,徒法难以自行,第一起公益诉讼案件获得胜诉判决,自然是好事,但是还要看到公益诉讼的实行还有很多困难和障碍,需要各界的重视和支持。本案一审经历了十个月才作出判决,耗时很长。凡是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组织,都是为了公共利益,为的是伸张正义。对此,法院应当顶住压力,依法作出判决,实现公益诉讼的立法目的。本案的一审和二审判决,对此有着现实的意义。

  10   琼瑶诉于正侵权案

  【简介】 

  2015年12月1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琼瑶起诉于正侵权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于正等5名被告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北京高院最终认定,大陆热播剧《宫锁连城》侵犯《梅花烙》的改编权和摄制权,判令于正等5名被告公开道歉,停止传播《宫锁连城》,5出品方共同赔偿原告琼瑶500万元人民币。

  【点评:杨立新】

  历经近19个月的诉讼历程,琼瑶因于正未经其许可,擅自采用其《梅花烙》的核心独创情节,改编创作电视剧《宫锁连城》,诉请法院确认侵害其著作权的侵权案,终审获得胜诉,于正被判公开道歉,并停止传播《宫锁连城》,5被告共计赔偿500万元。琼瑶称“正义胜利了”,说出了著作权人的共同心声。

  本案一审和二审法院通过判决琼瑶著作权维权胜诉,告诉我们的是,著作权是民事权利,必须依法予以保护;保护著作权,就是保护创造、保护知识、保护文化、保护文明。琼瑶说的“正义胜利了”,说明的就是这样的道理。每一个著作权人都希望保护著作权的“正义”,在每一个著作权争议案件中,都能够得到“胜利”的判决。徐州律师小编整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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