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人:李想律师
电 话:15262049703
邮 箱:513668065@qq.com
地 址: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三环南路39号颐和汇邻湾写字楼17A
案例:
李女士是一家公司的一名员工,2015年8月怀孕后因要定期进行产前检查,故按照建档医院的要求定期向公司请假进行产检。后来李女士发现,每个月银行账户中的工资数额比先前的少了数百元,经与公司反映,财务部门说是因为产检期间请假均按照病假处理,所以工资数额有变动。李女士认为不合理,经协商无果,以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1000元为由,提起仲裁程序。仲裁裁决公司应当按照李女士的工资标准补足差额,公司不服该裁决结果,起诉至法院要求无需支付工资差额。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公司将李女士的产检期间视为病假期间,并比照病假待遇扣发相应的工资,于法无据,因此应当向李女士补足工资差额1000元。徐州律师小编整理介绍。
律师点评: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6条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因此在产检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资标准发放工资,也就是说女职工产前检查请假时,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当然,在此期间女职工也应遵守用人单位的考勤制度,履行相应的请销假手续,并留存相关诊疗记录,避免孕期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随着修改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全国各地关于全面放开二孩的配套法规政策也陆续修订出台或正在修订中。其中,女职工最为关心的产假问题,各省市修订后的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不尽相同,由于牵涉到女职工的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等多项切身权益,提醒用人单位和女职工注意,避免产生相应的劳动纠纷。
苏公网安备 32031202000193号 备案号:苏ICP备13010887号-1 版权所有: 地址: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三环南路39号颐和汇邻湾写字楼17A
联系人:李想律师 电 话:15262049703 邮 箱:513668065@qq.com 在线QQ咨询:819061881 网站地图
本站属公益法律咨询及普法网站。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如有相关内容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告知本站。本站审核后将立即删除,并且不对利用其内容作出的一切行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