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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无证驾驶父车辆出事故 保险公司赔付可追偿

作者:徐州律师 发布于:2016/10/21 6:24:14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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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驾驶机动车要有相应的驾驶资质,无证驾驶机动车是违法行为,如果将小型轿车交由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人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能否追偿?近日,金坛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因交通事故引起的追偿权纠纷,判决车辆所有人汪某和无证驾驶人汪某某连带偿还保险公司垫付的赔偿款95400元。

  2015年8月15日,汪某驾驶轿车在市区华阳路段超车时,与相对方向黄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黄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汪某承担全责,黄某不担责。后黄某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汪某与汪某某系父子关系,汪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涉案轿车为汪某某所有,汪某、汪某某各持一把该车钥匙。该轿车在原告投保了交强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黄某诉至法院要求汪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因事故造成的损失123000元。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内赔偿原告95400元。后保险公司将赔偿款支付给黄某,但汪某及汪某某一直未偿还该款项,故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954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汪某驾驶机动车应依法取得驾驶证,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可依法要求其偿还交通事故赔付款。对保险公司的合理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予以支持。汪某某为涉案轿车实际所有人,明知汪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仍将其中一把车辆钥匙交给汪某,放任汪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客观上增大了机动车对周围环境的危险性,其客观上具有违法性,在主观上具有过错,故汪某、汪某某应当连带偿还保险公司垫付的赔偿款95400元。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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