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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住房不再是债务人借口 法院“五步走”

作者:徐州律师 发布于:2012/12/1 11:50:05 点击量:

   郑州一法院以“人均16㎡”的标准,既保障申请人权利,又不让被执行人无家可归

  核心提示

  早在2005年,最高法就出台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该规定出台后,许多人认为,这意味着对被执行人的唯一一套住房“不得执行”,一些不良债务人则自以为有了逃避法律责任的“尚方宝剑”。

  经过4个月理论研究及实践探索,郑州中原区法院执行局在这一难题上取得突破。7月26日,郑州中院在中原区法院召开会议,对该院在破解“被执行人唯一住房执行难题”上取得的经验予以肯定,并决定在全市推广。

  一起案件

  凸显“唯一住房”执行难

  鲁某是一起案件的被执行人,他向章某借款20万元,双方办理了公证手续,约定如到期未还款,章某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赔付逾期利息,并加收违约金4万元。

  2011年3月6日,借款合同到期,章某多次催要,鲁某却拖延不还。无奈,章某向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后,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调查发现,鲁某名下没任何财产,只有一套位于中原区冉屯路的住房,面积为73.35㎡,法院当即采取了查封措施。

  按照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该房产为鲁某的唯一房产,法院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这使得案件的执行陷入僵局。

  多方研究

  法院找准突破方向

  中原区法院执行局将此案作为实践研究课题,邀请郑州市中院执行局领导、郑州市住房管理中心的赵扬主任和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晁玉虎共同研讨,探寻破解难题。

  经过多次讨论研究,大家一致认为:法律规定保障“唯一住房”的目的,在于保护被执行人的基本居住权,而非其对于房产的所有权,是为了保护被执行人的生存权,维护社会的和谐,而不是保护其享有超过生存权以外的居住条件。

  “如果被执行人欠着外债,虽没有可供执行财产,却住着宽敞的大房子,这对于申请人是不公平的。法院应该采取措施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打击被执行人逃避法律责任的侥幸心理。”

  但在具体操作上,如何既能保障申请人的权利,又不让被执行人无家可归,成了需要破解的主要问题。通过多方讨论研究,中原区法院总结出了一套针对性很强的执行方案。

  破解难题

  人均16㎡、以大换小

  首先,要确立被执行人的住房超过什么样的标准可以被强制执行。按照最高院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后,法院可予以执行。”但最低标准是多少?没有明确规定。

  郑州市房管中心的赵扬主任提出:“可以参考郑州市廉租房申请的标准,面积为每人16㎡。”这一观点得到了大家的认同。

  其次,要考虑执行方式。“法院不能直接将被执行人执行到大街上,可以由申请人(法院)为被执行人提供过渡房,时间参照最高院关于抵押房屋的规定,期限为6个月,费用从拍卖款中扣除。”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晁玉虎提出的建议被法院采纳。

  最后,则是执行的具体程序。由于“远近、优劣”的评判标准很难统一,且考虑到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工作、上学等客观条件,为避免纠纷持续,法院最终决定通过“以大换小”方式进行置换,以人均16㎡作为置换标准。

  效果明显

  郑州将在全市法院推广

  “这样一来,此类案件我们便可以采取‘五步走’的方式进行解决。中原区法院执行局局长张宏宇总结道。

  正是由于法院采取措施成功破解了“唯一住房”的执行难题,鲁某在得知该情况后,迫于法律的威慑,为避免损失扩大,主动向法官提出愿意以房屋抵押贷款,归还所欠债务,案件得到顺利执结,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满意。

  昨日,郑州中院在中原区法院召开专题会议,对此经验予以肯定,并决定在全市推广。

  法院对“唯一住房”这样执行

  由申请人提出申请,法院审查该住房是否超过被执行人生活必需

  委托评估机构对房产进行评估

  落实过渡房

  依法拍卖

  在拍卖后,对被执行人的住房问题按照“以大换小”的方式办理,或者在拍卖款中优先保留相应价款,由被执行人自行购买或租赁房屋

  最终目的

  实现和谐执行,同时保障申请人和被执行人的权益

  徐州律师整理介绍,感谢阅读,源自大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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