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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16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接到有关法官饮酒的举报,迅速组织纪检监察部门查处。
经查,3月15日下午,江华法院刑庭庭长陈菁、法警大队副大队长白荣军等一行八人乘坐该院湘MA046警车,前往永州市冷水滩区执行公务。当晚,在永州中院刑二庭副庭长黄校军私人安排下,在一饭店吃饭,中院唐优国等三人参与,其中黄校军、陈菁、白荣军、唐优国饮了酒,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
黄校军安排在公务活动期间的陈菁、白荣军违规饮酒,唐优国参与饮酒,违反了公务人员在公务活动期间不得饮酒的相关规定。
永州中院党组决定:
一、给予黄校军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律程序免去其副庭长职务。退出法官员额。
二、给予唐优囯党内警告处分。
三、对参与就餐的其他人员和分管副院长给予诫勉谈话。
江华县纪委、县法院党组决定:
一、给予陈菁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依法律程序免去其庭长职务。退出法官员额。
二、给予白荣军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其法警大队副大队长职务。退出法警队伍。
三、对参与就餐的其他人员和分管副院长给予诫勉谈话。
永州法院将始终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持之以恒正风肃纪,欢迎广大群众监督。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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