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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徐州律师介绍: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特点介绍
我国《合同法》对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在实践中所发挥的作用,徐州公司金融律师认为,融资租赁合同的特点在于:
第一、融资租赁合同涉及三方当事人:为租赁交易提供资金融通的出租人,选择租赁物并支付租金的承租人,为出租人提供租赁物的供应商。
第二、融资租赁合同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同关系。融资租赁交易除了由融资性的租赁合同直接约定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外,还涉及出租人与供应商之间的买卖合同,此外,还有可能涉及信托合同、借款合同等多个合同关系。
第三、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由承租人选择确定。
第四、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只享有租赁物的名义所有权,与所有权有关的权利义务完全由承租人享有与负担。
第五、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承担与租赁物所有权有关的一切风险与责任。
第六、融资租赁合同解除,不免除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
第七、融资租赁合同的租期一般与租赁物的实质使用周期相同。融资租赁合同的租期,一般为租赁物的使用周期,法律没有最长期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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