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徐州律师李想律师网站!我们的联系方式是:15262049703

返回首页 | 联系我们

联系人:李想律师

电 话:15262049703

邮 箱:513668065@qq.com

地 址: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三环南路39号颐和汇邻湾写字楼17A

李想律师-团队介绍
你的位置:首页 >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今日介绍: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特点介绍

作者:徐州律师 发布于:2013/5/30 9:59:13 点击量:

  今日徐州律师介绍: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特点介绍

  我国《合同法》对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在实践中所发挥的作用,徐州公司金融律师认为,融资租赁合同的特点在于:

  第一、融资租赁合同涉及三方当事人:为租赁交易提供资金融通的出租人,选择租赁物并支付租金的承租人,为出租人提供租赁物的供应商。

  第二、融资租赁合同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同关系。融资租赁交易除了由融资性的租赁合同直接约定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外,还涉及出租人与供应商之间的买卖合同,此外,还有可能涉及信托合同、借款合同等多个合同关系。

  第三、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由承租人选择确定。

  第四、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只享有租赁物的名义所有权,与所有权有关的权利义务完全由承租人享有与负担。

  第五、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承担与租赁物所有权有关的一切风险与责任。

  第六、融资租赁合同解除,不免除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

  第七、融资租赁合同的租期一般与租赁物的实质使用周期相同。融资租赁合同的租期,一般为租赁物的使用周期,法律没有最长期限的规定。



本文链接地址:http://www.xzlawer.com/content/?548.html

上一篇:今日徐州律师为您介绍:订立融资租赁合同
下一篇:今日告诉大家如何处理卖房人因房屋涨价宁可违约也不愿履行合同的行为

备案苏公网安备 32031202000193号 备案号:苏ICP备13010887号-1 版权所有: 地址: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三环南路39号颐和汇邻湾写字楼17A

联系人:李想律师 电 话:15262049703 邮 箱:513668065@qq.com 在线QQ咨询:819061881 网站地图

本站属公益法律咨询及普法网站。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如有相关内容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告知本站。本站审核后将立即删除,并且不对利用其内容作出的一切行为负责。

在线客服

李律师在线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朱律师在线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王律师在线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