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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职业道德的介绍

作者:徐州律师 发布于:2013/7/6 9:37:58 点击量:

  今日徐州律师为大家介绍关于律师职业道德的问题,首先是关于律师职业道德概念的解释:律师职业道德是指从事社会主义法律工作的人民律师在从事律师业务,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其次就是律师职业道德的内容:律师职业道德主要包括非强制性的道德要求和具有强制性的纪律要求,以及相应的惩戒规定。

  非强制性的道德的要求是对律师职业的一些原则性的、总体上的规定,一般比较抽象,缺乏明晰的外在标准衡量,不适宜采取外在惩戒的方式来保障实施。其实现主要取决于律师个人之认识与努力。违反它,律师个人应感到内疚,同时也会遭受舆论的批评,从而使律师个人的信誉降低。这种道德包含一般职业道德的内容,又具有自己的特点。

  首先,律师应遵守一般的职业道德:(1)勤勉尽责地为当事人服务,而不能敷衍当事人;(2)律师要勤于学习,提高业务水平,在业务水平上达到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不能不懂装懂,夸大和高估自己的实力,从而严重影响当事人利益的实现;(3)律师要有依法独立执行职务,勇于承担风险的精神,不能瞻前顾后,处处以自己的执业风险考虑为先,不顾当事人利益受损的潜在威胁;等等。

  其次,律师还要遵守自己职业的特殊的职业道德。这主要包括以下的内容:积极探求案件真实情况,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严守执业秘密;与同行公平竞争、互相尊重;注重自身修养,珍惜职业声誉和社会形象;以及关于律师的保密、律师业务的广告以及律师收费等方面的要求等等。 

  具有强制性的律师执业纪律是对律师行为的具体规定,一旦违反将受到职业惩戒。这方面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律师在受理案件和业务收费方面的纪律,包括如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收取报酬和费用等等。

  (2)律师在代理参与诉讼和仲裁活动中的纪律,包括如不得损害司法机关和仲裁机关的威信;不得违反审判庭和仲裁庭的纪律等等。

  (3)律师在处理与委托人和对方当事人的关系方面的纪律,包括如律师不得草率处理当事人的法律事务;不得泄露当事人的秘密及当事人不愿公开的事实和材料等等。

  (4)在处理与其他律师之间关系方面的纪律,包括如律师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损害对方当事人代理律师的威信和名誉;不得与对方当事人的代理律师合谋从事损害当事人的活动等等。 

  此外,有必要强调的是,律师职业道德不仅仅对律师在执业中的行为予以约束,对律师在“八小时之外”的非职务行为也予以约束。世界各国普遍对执业律师进行不同程度不同方式的道德品行的考察,如要求不能有欺诈行为,甚至不能有酗酒的纪录等,不限于纯粹的执业行为的评价。这与牧师及教师等高尚职业的职业道德要求基本上是一致的。不仅如此,实际上即使对申请律师资格的人也要进行日常品行考察,包括有无被开除的纪录以及其他违法违纪的行为等。这种要求有利于提高律师职业的社会形象。

  西方国家普遍注意培养律师的“身份荣誉意识”。

  16-17世纪西班牙律师就曾提出要在律师界建立起一个职业法典,并将“出身卑贱低微”的开业者从律师界清除出去。律师应当是绅士,即上流社会人士,不仅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高超的职业技能,而且具有高于一般平民的道德修养和情操,文质彬彬,格调高雅,超凡脱俗。这既是西方国家对律师的传统的理解,同时也是对律师的基本要求。在一些欧洲国家,存在着法律职业与社会精英结合的历史事实。当时的教育理论认为,理想的世俗文职官员的教育应该包括人文学科和法律学。比如16世纪英国律师学院成为贵胄子弟的时髦学校,绅士们总是在律师学院占重要地位;同时在英国尽管律师学院并非绅士和贵族所独享,但所有律师学院的成员都被授予绅士称号。律师学院不仅传授法律知识,“也严格教授礼仪举止和上等人的行为方式”。 

  为了保障律师职业行为在平衡各种相互冲突利益中实施的正当性,律师职业的道德要求还包括职业惩戒问题。职业惩戒可谓是律师职业用来调节律师行为的“神经中枢”。惩戒的规定一般包括律师惩戒组织的组成及权限,惩戒的适用范围,惩戒的程序(如对律师违纪行为的调查、听证等),具体的惩戒种类及对惩戒的具体执行等。律师行业内部的惩戒与一般行业的惩戒不同,因为该行业与政府和执法机构有密切的关系。在我国由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和领导对律师进行惩戒,惩戒委员会由司法行政机关的人员、执业律师和律师协会人员组成;日本对律师的惩戒完全由律师协会组织进行;美国实质上律师协会负责对律师的惩戒,而在形式上对律师职业的最终管理权却属于法院。各国律师惩戒规定虽有不同,但一般都为了平衡原告人的价值观,以求公正,惩戒机关都由律师和社会人士组成;同时为了避免权力集于一身所产生的弊端,对律师惩戒的检控与裁决分别由不同的组织进行。 

  律师职业道德作为律师职业行为的规则只是为律师从业提供了框架,首先在于律师个人的理解和自觉遵守,其次在于对律师行为的同行肯定和公共舆论的影响,最后才是启动律师执业惩戒程序。纪律惩戒只是作为一种迫不得已的补救手段来适用的。它实际上是可被认为该行业自我约束未获成功的象征。这种行为规则旨在通过有关律师的自觉遵守,来确保职业律师正当地履行在所有的文明社会均被视为必需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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