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徐州律师李想律师网站!我们的联系方式是:15262049703

返回首页 | 联系我们

联系人:李想律师

电 话:15262049703

邮 箱:513668065@qq.com

地 址: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三环南路39号颐和汇邻湾写字楼17A

李想律师-团队介绍
你的位置:首页 > 李想博客李想博客

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作者:徐州律师 发布于:2013/8/16 2:41:40 点击量:

  徐州律师介绍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李想律师,是徐州知名律师,主要从事知识产权、公司金融、建筑房产、民事纠纷、刑事诉讼、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婚姻家庭、劳动工伤、合同纠纷等,始终贯彻最大程度维护客户利益的执业宗旨,为客户及时提供专业的、全面的、务实的法律及商务解决方案。

  1.保全的证据必须与案件有关联,即该证据能够作为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民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根据。

  2.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

  3.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商标权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诉前或者诉中提出书面申请。专利权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诉中提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措施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同时进行证据保全。

  4.保全证据可能导致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申请保全证据的具体内容、范围、所在地点;请求保全的证据能够证明的对象;申请理由,包括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且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具体说明。

  2.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申请人主张的民事关系(如被申请人实施了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

  3.人民法院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有效的担保手续。



本文链接地址:http://www.xzlawer.com/content/?648.html

上一篇:超生户被二次征收数万元社会抚养费无力缴纳上吊自杀
下一篇:明确“网络诽谤”入罪标准谣言被转发超500次可判刑

备案苏公网安备 32031202000193号 备案号:苏ICP备13010887号-1 版权所有: 地址: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三环南路39号颐和汇邻湾写字楼17A

联系人:李想律师 电 话:15262049703 邮 箱:513668065@qq.com 在线QQ咨询:819061881 网站地图

本站属公益法律咨询及普法网站。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如有相关内容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告知本站。本站审核后将立即删除,并且不对利用其内容作出的一切行为负责。

在线客服

李律师在线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朱律师在线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王律师在线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