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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中对误工时间期限的确定

作者:徐州律师 发布于:2013/11/24 8:36:36 点击量:

[交通事故]赔偿中对误工时间期限的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徐州律师介绍: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因为造残疾了,丧失劳动能力了,这个时候要赔偿残疾赔偿金,在确定残疾赔偿金和误工费损失之间从那个界限开始算,那就是从定残这一天算起,定残前赔偿误工费,定残后赔偿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的时间计算问题。对误工费的计算时间应区分不同情况,主要分三类:一是未构成伤残或死亡的;二是构成伤残的;三是死亡的。

  1、未构成伤残或死亡的时间,应为受害人自接受医疗机构治疗(出具医疗机构的证明)到康复所需时间而定(康复时间应以法医指定的康复时间为准)。

  2、构成伤残的,应为计算至定残的前一日,但因当事人治疗终结后,合理康复期满,仍怠于定残的,其定残时间应按实际误工时间计算,也即到康复之日为止。

  3、构成死亡的,应为接受治疗至死亡之日的期间。

  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 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徐州律师介绍,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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