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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称未经过当事人同意将照片张贴公共场合的行为涉嫌侵权

作者:徐州律师 发布于:2014/2/19 8:10:30 点击量:

律师称未经过当事人同意将照片张贴公共场合的行为涉嫌侵权

  为了查找线索早日破案,并提醒人们防范小偷,延吉一女子在钱包被盗后,私自将监控录像中的可疑男子照片对外张贴。律师表示,她的做法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

  近日,在延吉市朝阳街一商务大厦电梯口处,有人张贴了一张A4大小的打印照片,照片是组图,共4张,上面的内容是一名男子匆忙跑进电梯的情景。照片下方还有留言:“大力扩散,监控已显示此人是小偷,如有知情者或认识这个人的请速联系!”留言后,还附有联系电话。

  据此照片的张贴者玄女士说,她是这个大厦中的一家钢琴学校的老师,2月10日9时40分许,她给学生上完课,将自己的包放在教室里出去办事,5分钟后回来发现包里钱包不见了,钱包里面有3000多元的现金和银行卡等证件。玄女士说,她经过查看监控录像发现,在她离开教室的5分钟的时间里,只有一名陌生男子出入过教室,非常可疑。当天,她就报了警。

  为了征集破案线索,并提醒大厦内的人防范小偷,随后,玄女士将这名可疑男子的照片打印后贴在了电梯门口。对此,大厦内的人有人表示赞同,认为此举起到了震慑小偷的作用。也有人提出异议,认为这有点像“人肉搜索”、“不太合适”。

  玄女士认为,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小偷照片可不可以张贴,她认为这不算侵权,因为张贴照片是在犯罪事实确凿后才拍照公布的。

  对于玄女士的做法,吉林达公伟业律师事务所的杨钟三表示,这种做法侵害了被张贴出来视为小偷的人的名誉权。在法院未宣判前,不能认定此人就是小偷,采取向社会公布其头像的做法只适合于通缉犯等特殊情况,而且必须得到有关部门同意。杨律师说,失主不属于执法机关,没有权私自张贴小偷的照片,除非是执法机关授权。这种未经过当事人同意就将照片张贴在公共场合的行为是不合法的,涉嫌侵权。

  原标题《钱包被偷女子晒疑似“小偷”照片》徐州律师小编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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