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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5日起网购七天内可无理由退货
全国人大常委会去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四类商品除外。该法将于3月15日起施行。
根据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为贯彻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家工商总局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和《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同时制定《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3个新规章均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消费者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人,不符合规定的投诉不予受理也应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同期出台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则细化了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各项保护措施,此外,根据新发布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工商部门可定期或不定期对商品质量进行抽检,不得向经营者收取检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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