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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意见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21日审议了关于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解释草案。根据解释草案,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及考验期满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意见。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除规定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以外,还规定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实践中,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决定附条件不起诉的,被害人能否自行再向人民法院起诉,司法实践中处理不统一。有关方面建议对此予以明确。
对此,解释草案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及考验期满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意见。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和不起诉的决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不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关于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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