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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海波嫖娼被拘”事件继续报道律师讲从定罪标准上就不符合构成要件

作者:徐州律师 发布于:2014/6/6 7:40:22 点击量:

“黄海波嫖娼被拘”事件继续报道律师讲从定罪标准上就不符合构成要件

  “黄海波嫖娼被拘”事件在网络上持续发酵。“连嫖二女”的黄海波没有如“聚众淫乱”的薛蛮子一样遭刑事调查,他们的行为区别在哪里?

  根据目前曝出的抓捕过程,民警首先在工大建国饭店楼下查获一名卖淫女,接着在该饭店518房间查获了黄海波和另一名女子。这一幕不禁让人联想到前不久大V薛蛮子被抓获的过程。薛当时因涉嫌聚众淫乱被刑事拘留,接受进一步调查。

  根据对“聚众淫乱”的界定,是指纠集三人以上群奸群宿或者进行其他淫乱活动。参与者必须是自愿的。也就是说,当时警方在楼下抓住的那名卖淫女若是在房间内,黄海波就会涉嫌“聚众淫乱”罪了,而处理上也就不会像现在这样仅仅是行政拘留了。

  事实上,“聚众淫乱罪”在学界一直存在存废之争。它最初来源于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的流氓罪。在1997年刑法修订时,流氓罪被拆成聚众淫乱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斗殴罪等罪名。

  专门承接刑事案件辩护的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常铮主任说,抛开学界的争论,仅从事件本身分析,黄海波的行为也与“聚众”无关,因为毕竟在同一时刻、同一地点,并未存在“三人及以上”的淫乱活动。既然有了时间上的先后,从定罪标准上就不符合构成要件。

  对于此案,因为披露不多,网上有诸多疑问。据流传出的案件登记信息显示,抓捕行动由丰台分局民警配合刑侦总队在朝阳区完成。而根据常规,被“群众举报”的卖淫嫖娼行为一般由属地派出所出警处理。如果是进行大规模行动,多由治安总队统一负责。如果是怀疑明星涉毒,则应由禁毒总队出动。

  从前天下午,黄海波刚刚被送到拘留所开始,网络上就已经传出许多说法,甚至一些网民对他的行为表示了某种程度上的理解。但是,对于坊间的诸多疑问,警方表示“不作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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