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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集赞促销活动商家却不兑现可向消委会投诉

作者:徐州律师 发布于:2014/7/26 7:36:34 点击量:

微信集赞促销活动商家却不兑现可向消委会投诉

  市民冯小姐参与了高明某艺术摄影店在微信的集赞促销活动,但商家却不予兑现,为此,冯小姐向消委会投诉。后经消委会调解,商家同意给冯小姐履行承诺免费换购艺术摄影套餐。对此,徐州律师友情提醒,微友在集满赞后,要通过转存、收藏、截图等形式保留好证据,若发生问题及时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两个多月前,消费者冯小姐在微信朋友圈看到高明某艺术摄影店正在开展集赞促销活动,活动宣传说“活动期间可集赞免费换购艺术摄影套餐,先到先得,截止日期是5月31日”。于是,冯小姐参加了该活动,且于截止日期前到商家处要求兑现奖品,但却被商家告知已经兑换完毕。

  冯小姐认为,活动未到截止日期并且无名额限制,商家理应兑现。并就此向消委会投诉。

  随后,高明区消委会与双方进行沟通协调,通过调解,商家同意给消费者履行承诺免费换购艺术摄影套餐。

  本案是由“微信集赞”这种新型的网络营销手段引起的纠纷,现行的国家工商总局《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网络商品交易,是指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网络交易针对的仍然局限于严格意义上的传统买卖或者服务行为,微信点赞、微信交易等类似行为还无法纳入其中,难以适用。”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也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微信集赞活动不是一种实质消费行为,也难以由消法来调整。”

  所以,微信集赞活动既不是《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中的网络交易行为,也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当中的消费行为,目前处于法律法规的真空,缺乏应有的监管。

  在目前情形下,“集赞促销”行为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将商家在微信平台发布的点赞活动视为“要约”,微信用户转发广告并集满“赞”就属“承诺”,至此可视为双方形成了合同。商家不兑现承诺系违约行为,要承担违约责任。另外,微友在集满赞后,要通过转存、收藏、截图等形式保留好证据,若发生问题及时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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