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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养女亲生女同等,离异养母须抚养

作者:徐州律师 发布于:2016/8/25 5:30:44 点击量:

  协议离婚后,养女依约随养父生活,养母以非亲生,且未约定支付生活费为由拒绝养养女,被养父告上法院。近日,全椒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抚养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薛某于判决生效后每月给付原告许某养女小薇抚养费500元,直至独立生活时止。

  许某与薛某(女)于2008年4月结婚,婚后为生计外出打工,一直未生育子女。2013年10月经全椒县民政局批准收养一5岁女孩小薇为养女,收养后交由许某父母照料生活。因常年在外打工,聚少离多,且夫妻间常为琐事闹矛盾,加之无亲生女,双方均认为仅有夫妻之名而无实,和好无望。2014年5月双方到全椒县民政部门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约定养女小薇随许某生活。之后许某因找薛某讨要养女抚养费遭拒,具状将薛某告上法院。

  许某诉称:其2008年4月与被告薛某结婚,后一直外出打工,聚少离多,五年多未生育子女。2013年10月经全椒县民政部门批准收养现年已六岁的女婴小薇为养女。因无亲生骨肉,双方未培养起深厚的夫妻感情。2014年5月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约定养女随其生活。虽当初因疏忽未在离婚协议书上约定被告支付养女抚养费,但养女是在与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收养的,有合法收养手续,当时被告亦表示同意收养的。被告依法须承担给付养女的抚养费。请判令被告每月给付养女抚养费600元,直至年满18周岁时止。

  薛某辩称:其与原告许某结婚多年未生育和收养女婴小薇为养女是实。但因非其所生,加之已约定随原告生活,且当初协议离婚时并未约定其给付养女抚养费,其根本无抚养养女的义务。请驳回原告要求其给付养女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收养是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是一种设定和变更民事权利、义务的重要法律行为,它涉及对未成年人的抚养教育等一系列民事法律关系。依法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原告许某与被告薛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民政部门共同依法收养女孩小薇。被告即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便与女孩形成了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婚姻法》中规定的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此种关系不因为原、被告离婚而解除。被告仍对养女负有继续抚养的义务,直至养女成年独立生活时止。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养女抚养费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根据被告的经济收入情况和当地生活、消费水平。酌定被告每月给付养女抚养费500元,直至独立生活时止。原、被告虽在协议离婚时未约定支付生活费,但不影响被告依法应承担的抚养义务。被告辩称,原告在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并未约定其给付抚养费,且养女非亲生,已归原告抚养,其无抚养义务等理由与法相悖,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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