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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徐州律师讲解如何避免机动车保险合同纠纷

作者:徐州律师 发布于:2015/3/21 7:02:58 点击量:

3.15徐州律师讲解如何避免机动车保险合同纠纷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近在眼前,近年不断上升的机动车保险合同纠纷再次引起广泛关注。据统计,我国车辆保险投保率随机动车保有量增长呈逐年持续上升趋势,车险保费年收入达数千亿元。但与此同时,包括车险合同纠纷在内的因车辆损毁、人员死伤引起的各类纠纷持续增加。近日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的机动车保险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自上海二中院正式成立金融审判庭以来,保险案件占金融案件约三分之一,其中,车险合同纠纷占绝大多数。那么,机动车保险合同纠纷最易在哪些环节产生?消费者应如何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就此,从上海二中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梳理出如下容易发生纠纷的环节,消费者可予以关注。

  投保前:保险公司无法证明其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一般免责条款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法院提示:对于保险合同中所有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包括合同中“责任免除”或“除外责任”部分条款,以及散落在合同其他部分的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等免责条款,保险人均应在订立合同时对投保人进行提示。对于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中禁止性规定情形的一般免责条款,保险人还应证明其在订立合同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否则该条款不发生效力。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也可在订立合同时要求保险人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和说明,知晓并充分理解免责条款,避免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其是否属于理赔范围发生分歧和纠纷。

  投保后:被保险人出借机动车给合法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仍应承担保险责任。

  法院提示:在现实生活中,出借车辆给他人驾驶的情况非常普遍。而在目前我国车辆保险体系中,主要根据车辆的情况确定保费费率,与驾驶人本身的年龄、驾龄、驾驶习惯、婚姻状况等关联性不大。因此,我国车险体现的是“随车主义”,而非“随人主义”。随车主义所承保的是车辆产生的责任,而非某个具体驾驶人对外的责任。此种情形下若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对外承担的赔偿责任,也应受到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障,保险公司不能因此拒赔。

  事故后:发生车损事故,保险公司或被保险人单方委托定损的,易引发争议。

  法院提示:发生车损事故,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应及时到达事故现场并定损。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对定损价格有争议的,应尽量争取协商解决,不应相互推诿。若协商不成,保险公司或被保险人单方委托评估时,应自觉恪守诚信,通知对方到场及时查看车辆情况、获取原始资料,使双方在评估过程中相应的权利得到保障,提高评估报告的客观性和双方对评估报告的认可度。

  理赔中: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伤者、被保险人应审慎对待职业索赔代理人。

  法院提示:在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处理中,出现为数不少的俗称“人伤黄牛”的职业索赔代理人,他们利用事故受害人缺乏专业法律知识等弱点,提供一条龙代理索赔服务,从中牟取不正当利益。例如有案件中“人伤黄牛”伪造收条、侵吞事故伤者理赔款,极大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惩戒。因此,在交通事故赔偿处理中,事故伤者、被保险人应审慎对待“人伤黄牛”对赔偿事项的介入,合法维护自身权益。

  文章由徐州律师小编整理介绍,新的一年希望大家放松心情,能够有一个健康的心态去面对一五年的工作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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