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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交通事故成因无法确定时应如何裁决
近年来,交通事故案件中,公安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证明的案件的比重越来越大。究其原因,一是事故当事人保护现场意识不强,未能在第一时间及时报案进行处理。二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情形下,公安交警部门并没有必须作出事故认定的义务。法院肩负定纷止争的职责,即使事故成因无法查明,也不能据此拒绝裁判。那么,法院针对此类案件的裁判规则运用问题,值得我们深入探讨。
第一,事故责任的认定应当建立在对法律事实的分析之上,进而探究并接近客观真实。也就是说,法院应当全面收集与事故相关的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照片、车辆检验报告、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经过核实,详实地分析法律事实,尽可能地接近客观真实。特别地,应当强制要求相关事故当事人到庭,接受询问,避免开庭时只是纯粹由双方委托代理人出庭陈述事故经过的情况。其次,应当确认相关法律事实。应当承认,人类掌握的技术手段和自身经验存在局限性,无法对过去已经发生的事实一一还原再现,在客观真实无法查明的情况下,转而应当探求法律事实,从而作出裁判。最后,要充分运用法律规则,作出合理的阐述。要综合全案的证据,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适当运用推定,正确分配举证责任,在此基础上作出合理的解说,适当认定事故责任。
第二,具体到本案中,法院收集到与本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经过的证据有:事故证明书、事故现场图、柒锡欢、柒秋林的询问笔录、黄××的证人证言,上述证据只能证实黄锐芬乘坐被告柒锡欢驾驶的三轮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死的基本事实,未能证实事故的成因。黄锐芬在事故中已经死亡,作为事故当事人之一的被告柒锡欢拒不到庭接受询问,增加了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难度。法院综合全案的有效证据,查实被告柒锡欢存在无证驾驶,驾驶车速过快和明知其驾驶车辆属货运车仍搭乘他人;黄锐芬则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等相关事实。另外,柒锡欢作为当事人,没有保护现场及现场报警,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其在事故发生后的处置行为失当。法院依法认定上述法律事实。根据上述法律事实,法院展开一系列的法律推理过程,运用相当因果的理论,确认柒锡欢、黄锐芬二人各自的行为与事故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柒锡欢与黄锐芬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认定应由被告柒锡欢应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黄锐芬应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应当注意的是,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处置适当的行为虽然与事故发生没有关系,但是,当事人的失当行为导致现场遭受破坏,难以查实事故发生的成因。因此,当事人对其失当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进而可推定其对事实的发生也存在过错。法院确立的裁判规则对规范当事人乃至社会全体成员的行为起着导向作用,促使人们面对类似情况时作出合乎法律规定的行为,减少道德风险。
第三,关于黄锐芬的搭乘车辆属免费还是有偿的问题。通常来说,乘客乘车应当购买车票,车方应当出具购票凭证给乘客收执。但现实生活中,通常存在搭顺风车的情形,可能属免费,也可能支付车票但未出具凭证。如何判断是否属好意搭乘,应结合车辆的营运情况、搭乘的原因、当地习惯以及双方的举证能力等进行综合分析。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分析,黄锐芬免费搭乘被告柒锡欢的车辆可能性远大于有偿搭乘,可认定黄锐芬的行为属好意搭乘,应当据此免除被告柒锡欢部分赔偿责任。但鉴于被告在庭审中并提出该项抗辩,法院不应主动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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