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徐州律师李想律师网站!我们的联系方式是:15262049703

返回首页 | 联系我们

联系人:李想律师

电 话:15262049703

邮 箱:513668065@qq.com

地 址: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三环南路39号颐和汇邻湾写字楼17A

李想律师-团队介绍
你的位置:首页 > 婚姻家庭婚姻家庭

[分析]一件夫妻离婚协议公正案例的思考

作者:徐州律师 发布于:2015/6/22 6:53:58 点击量:

[分析]一件夫妻离婚协议公正案例的思考

徐州律师

  案例名称:离婚协议公证

  案件性质:民事、婚姻

  【案例】男方石XX,女方岳XX,于2012年3月15日结婚,婚后无子女,男方婚前在2011年10月购买了某旗县移民区5号楼4单元X层东户楼房一套,房产证尚未办理。现因双方长期分居感情破裂,男方另有新欢,向女方提出离婚。女方也同意离婚,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双方共同来公证处申请办理《离婚协议书》公证。协议书约定“一、上述房屋离婚后归女方单独所有。二、家中的彩电、冰箱、洗衣机、金银首饰全归女方所有。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女方家人壹万贰仟壹佰元债务,由女方负责偿还。”男方害怕签了该协议,女方不同意离婚,故坚持加一条款:该协议从办理离婚登记之日起生效。

  【案件点评】离婚协议书公证 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其解除婚姻关系后就子女抚养、财产归属、债权、债务的处分等有关问题所签订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对于离婚协议应审查协议的合法性,协议的完善性,协议的真实性。对于男方婚前在2011年10月购买了某旗县移民区5号楼4单元X层东户楼房一套,属男方婚前个人财产,能否约定归女方单独所有?有无依据?经查找法律法规,该约定是合法的。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协议内容符合上述规定。

  对于协议约定:“本《离婚协议书》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民法通则有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意味着不离婚,房子还是男方的。而且即便不离婚,婚内签订财产协议,只是对双方有效,对第三方无约束力。因此,该约定符合相关规定,和公证的通常做法。



本文链接地址:http://www.xzlawer.com/content/?1532.html

上一篇:[婚姻]想离婚却找不到人怎么办?
下一篇:【法官提醒】不予返还彩礼的情形

备案苏公网安备 32031202000193号 备案号:苏ICP备13010887号-1 版权所有: 地址: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三环南路39号颐和汇邻湾写字楼17A

联系人:李想律师 电 话:15262049703 邮 箱:513668065@qq.com 在线QQ咨询:819061881 网站地图

本站属公益法律咨询及普法网站。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如有相关内容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告知本站。本站审核后将立即删除,并且不对利用其内容作出的一切行为负责。

在线客服

李律师在线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朱律师在线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王律师在线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