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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公众号注意了!擅用他人作品也是侵权

作者:徐州律师 发布于:2015/12/22 4:55:56 点击量:

  无意间在朋友圈看到令人拍手叫绝的摄影作品,公司负责人一时冲动在未经作者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而且还不署名!近日,苏州一个微信公众号因为自己的错误行为吃了官司。

  陆飞是一位很有才气的70后摄影师,在苏州摄影圈中小有名气,在一次采风过程中,陆飞突发奇想,打算用镜头记录下的美丽的苏州城。于是陆飞花了一年多的时间,蹲守在苏州多处景点延时拍摄2万多张照片,最终创作出一部震撼人心的延时摄影作品《大美苏州》。陆飞将作品上传到网络,一时间引起了苏州网友们的刷屏,大家纷纷转发为其点赞叫好。

  不多久,陆飞就在朋友圈看到某微信公众号制作的《你可知道苏州的美》网页,网页中加载的赫然就是自己的作品,阅读量还很惊人!原来公众号的管理人员无意间发现了陆飞的延时摄影作品,觉得非常符合这期的主题,便将作品重命名为《你可知道苏州的美》上传了上去,由于时间紧张,也没有来得及找到作者。

  陆飞怒了,他要求微信公众号立即删除其发布的作品,并要求赔偿道歉。然而微信公众号方面称,擅自使用陆飞的摄影作品的做法确实欠妥,可公众号并没有以营利目的,反而对陆飞作品的推广起到了促进作用。“这是我辛苦一年多的成果,还有没有著作权可言?”陆飞觉得很气愤,“我把自己的作品传到网上,只是为了和朋友记录分享美景。可是像这种不打声招呼直接使用的,还随意更改署名,我绝对不允许。”最终,微信公众号同意将网页删除,但拒绝道歉赔偿,陆飞将该微信公众号的营销公司告上法庭。

  近日,园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经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由微信公众号的营销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陆飞3万元。

  法官提醒:

  本案中被告微信公众号未经原告陆某许可,擅自使用了原告的作品,上传在网页中用于微信号的推广,侵犯了原告陆某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所谓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如今微信平台逐渐兴起,为了赚取阅读量转发量,常常会使用未经授权的图文资料,使得侵权状况频发。个人或企业利用微信平台时要遵守法律法规法则,使用获得授权的图文资料或者原创资料,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文中人物和作品名称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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