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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治力量传播公平正义——徐州中院公布2015年十大典型刑事案例

作者:徐州律师 发布于:2016/1/29 5:30:05 点击量:

  案例

  1

  关键词:贪污受贿

  案情回放:梁某,原任睢宁县教育局局长;施某,系被告人梁某之妻。

  2001年至2014年3月间,被告人梁某单独或与被告人施某共谋,先后利用担任睢宁县民政局副局长、睢宁县双沟镇党委书记、睢宁县教育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建筑商张某(另案处理)、魏某、王某等人贿赂钱物合计人民币9148652.3元,并为相关人员在承揽工程及职务调整、工作调动等事项上谋取利益。

  2009年11月,睢宁县教育局为筹备迎新年歌咏比赛,委托睢宁县雅尔美服装店订购比赛用服装141套,总价款30余万元,并于同年12月3日向该店预付货款人民币100000元。后被告人梁某出面协调,由时任睢宁县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的朱某代为支付了该笔服装费,后朱某将睢宁县教育局原预付款100000元退还给被告人梁某,被告人梁某将该款截留并据为己有。

  法院判决:睢宁县法院判决被告人梁某犯受贿罪、贪污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百零三万元;被告人施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典型意义:近年来,我市加大依法严惩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医疗、教育系统、征收拆迁、工程建设、涉农利益等领域的职务犯罪,审理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案件当中,犯案人员既有官高位显的厅级干部,也有从事基层工作的村主任,尽管每名贪官的犯罪轨迹各不相同,但把他们拉下马的却是共同的“催化剂”——金钱!基于此,必须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

  案例

  2

  关键词:信用卡骗领

  案情回放:2014年8月至2015年6月期间,被告人王某、张某在通过网络向他人购买大量身份证反正面的照片信息后,交由被告人杨某,后者利用其系上海华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虚构为其公司员工办理工资卡的事实,采取批量开卡的方式,办理上海农商银行银行卡536张。

  后被告人王某为了牟利,以每张数十元的价格通过支付宝交易的方式陆续向被告人杨某购买45张上述上海农商银行银行卡,并于此后又与被告人张某、梁某一起商议向被告人杨某购买上述银行卡90张。在购得上述银行卡后,被告人王某、张某、梁某均通过网络以支付宝交易的方式对外销售。

  另查明,自2013年开始,被告人王某、张某、梁某等人在网络上通过QQ、支付宝转账等方式购买他人身份信息,后再通过他人利用上述身份信息违规办理银行卡,在淘宝网注册淘宝店铺并绑定支付宝,通过QQ、支付宝转账等方式予以销售牟利。

  法院判决:铜山区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张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梁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杨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王二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王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杨某不服判决,上诉至中院后又撤回上诉。

  法官点评:金融刑事案件呈现出高位增长态势、案件类型化特征出现新动向、犯罪领域不断扩大,手段不断翻新,专业化、智能化、网络化趋势明显等特点。本案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主要是对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通过判决,要提醒国家金融机构在办理信用卡过程中加强对相关材料的审查,以防止造成更大的损失。

  案例

  3

  关键词:贩卖毒品

  案情回放:这起案件涉及6人,三人外地,三人徐州本地人。

  2011年年底至2012年6月间,被告人单某、马某共谋贩卖毒品,由单某在湖北省老河口市从他人处购买甲基苯丙胺,运输至徐州市交给马某,由马某销售给被告人曹某等人后,所得利益平分。

  曹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购买的甲基苯丙胺出售给被告人王某、陈某及王某某、张某(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人。王某、陈某又将甲基苯丙胺出售给被告人高某等人。

  经查明,被告人单某、马某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4000余克,被告人曹某单独贩卖甲基苯丙胺1000余克,还为马某贩毒汇寄毒资、被告人王某、高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000余克,单某还系累犯。

  法院判决:五被告人贩卖、运输毒品或者贩卖毒品数量大,属所犯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均应判处死刑,被告人曹某、王某、高某尚不属于必须立即执行的,可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单某、马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曹某、王某、高某犯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被告人单某、马某已被执行死刑。

  典型意义:毒品犯罪是一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它不仅对人们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后果,而且极易引发盗窃、抢劫、甚至杀人等其他刑事犯罪,给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造成巨大威胁,且近年来呈高发态势,所以,必须出重拳、用重典。

  案例

  4

  关键词:银行大盗

  案情回放:这起案件涉及盗窃、抢劫、抢夺,作案目标是从银行取款出来的人,民间俗称“把行”。这也是在徐州宣判的全国最大的把行案。

  四个东北农民,结成团伙,自2007年11月至2014年7月间,四人经事先预谋,交叉结伙,先后携带螺丝刀、弹弓、破窗器等作案工具,开车尾随从银行取款人员所开车辆,扎其车胎,待其停车时趁其不备拉其车门、砸其车玻璃,窃取车内现金。

  四被告人先后在黑龙江、辽宁、山东、河南、安徽、浙江、江苏、河北、天津等省市,实施盗窃66起,共盗窃人民币900余万。另外还实施抢劫3起,劫取人民币30余万,造成一人轻伤;抢夺2起,夺得财物人民币30余万元。

  2014年8月,四人先后被我市警方抓获。

  法院判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犯抢夺罪,犯盗窃罪,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三十八万元;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犯抢夺罪,犯盗窃罪,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三十七万元;被告人张某某犯抢劫罪,犯抢夺罪,犯盗窃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六万元;被告人田某犯抢劫罪,犯抢夺罪,犯盗窃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零八万元。目前,四被告人上诉至省高院。

  典型意义:四被告人流窜全国七八个省份,时间跨度长达七年,疯狂作案70余起,该团伙作案的手段、次数、跨度时间、区域、涉案数额在全国都属于罕见。作为普通市民,在去银行取大量现金时一定要提高安全意识,注意观察周围是否有可疑人员、可疑车辆,以免被犯罪分子盯上;车辆不要放大量现金及贵重物品,以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案例

  5

  关键词:销售假药

  案情回放:陀某,32岁,广东人;梁某,36岁,广东人,两人均大学文化。郭某,28岁,睢宁人,从事医药销售。

  2013年下半年至2014年9月期间,被告人陀某明知系假药的情况下,多次从他人处购买假冒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安普莱士”人血白蛋白、德国杰特贝林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杰特贝林”人血白蛋白,分别向被告人梁某、郭某销售。

  其中,以175元/瓶或180元/瓶的价格分多次向被告人梁某销售假冒“安普莱士”、“杰特贝林”人血白蛋白合计3600余瓶,销售金额人民币650000余元;以165至175元/瓶不等的价格,分多次向被告人郭某销售假冒“安普莱士”、“杰特贝林”人血白蛋白合计1800余瓶,销售金额人民币320000余元。

  法院判决:泉山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陀某、梁某销售假药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郭某销售血液制品类假药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均属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法院判决,被告人陀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被告人梁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被告人郭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5万元。三人不服,提起上诉,市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为了畸形之利,已然丧心病狂。金钱魔鬼驱使他们贩卖被危重病症患者称作“救命药”的人血白蛋白5400余瓶,价款97万余元。药品、食品安全一直是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假药不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也扰乱了医疗市场经济秩序。一些不法分子忽视国家的法律而不顾销售各种假药牟利,依法应受到刑法的制裁。

  案例

  6

  关键词:网络传销

  案情回放:这是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被告人一共9人,多数是高学历人员,其中有北京行政学院的博士后。

  2013年底,被告人胡某与被告人扈某经预谋后,决定成立万钧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实施传销活动,由被告人胡某在香港注册公司,二被告人共同到广西南宁,联系被告人许某,由其制作万钧国际传销网络平台并负责后台维护、网站程序的修改、增加服务器等。

  截至2014年5月21日,万钧国际传销组织在全国各地累计已注册会员账号15066个、管理员161人,已发展至80余层级,参与传销活动人员达数千人、累计缴纳的金额共计人民币数千万元,其中被告人胡某个人获利人民币3000余万元,被告人扈某、王某等人从中获利人民币几万元至300余万元不等。经被告人王某等人在徐州及周边地区组织、领导、发展的参与传销帐户累计达2000余个、直接或间接收取的传销资金累计达900余万元。

  法院判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胡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被告人扈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其余7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四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至三十万元不等。

  典型意义:千方百计的让你从自己的口袋里掏出钱来交给他们,然后成为他们当中的一员。在当今社会上,与传统传销相比,网络传销隐蔽性更强。作为市民,要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没有免费的午餐”,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客观、冷静的分析,识别其虚假、欺骗、诱惑的实质,避免上当受骗。

  案例

  7

  关键词:环境污染

  案情回放:田某,36岁,山东人;厉某,44岁,铜山区利国镇人。被告人田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没有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租赁被告人厉某建设的位于铜山区利国镇岳庄村附近山下的炼铅厂,被告人田某组织人员到炼铅厂,在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且在非密闭负压条件下,利用火法冶金工艺进行废旧铅酸蓄电池还原铅生产。

  自2012年8月至2013年10月,被告人田某先后从张某等人处购买价值人民币108330105元的废旧铅酸蓄电池共计13500余吨,用于还原铅生产,严重污染环境,后将生产的铅锭销售给龚某、黄某等人。

  法院判决:云龙区法院一审判决,以污染环境罪判处田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厉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并判决田某、厉某赔偿铜山区利国镇人民政府因处理含铅废物产生的费用共计131784元。两人不服,上诉至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危险废物不但严重威胁人体健康,也会对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造成巨大破坏,必须依法进行申报和处理。法院对破坏生态资源环境的犯罪分子“零容忍”,为打造“天蓝、地绿、水清、气爽”的美丽徐州起到了保驾护航的积极作用。

  案例

  8

  关键词:拒不执行

  案情回放:徐某,47岁,新沂市人。

  2011年2月21日,新沂市人民法院对原告刘某与被告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徐某偿还刘某借款2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徐某未如期履行义务,2013年7月3日,刘某向新沂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新沂市人民法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徐某的银行帐户、房屋、土地、工商及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2014年6月,徐某以被扣押的昌河车即将进行年审为由,申请将该车开出办理年审手续,并出具书面保证。徐某将车辆开走后即隐匿,经法院多次催要,拒不交还车辆,导致该案无法执行。

  2014年10月,新沂市人民法院以被执行人徐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新沂市公安局对徐某立案侦查后,于2014年12月11日将其抓获。

  法院判决:新沂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故意隐藏财产,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实践中,有的被执行人为逃避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千方百计转移、隐匿财产。本案中被执行人就是采取欺骗的手段,将法院已扣押车辆借故开走后隐匿起来,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不仅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而且破坏了人民法院正常的执行程序,情节严重,必须依法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案例

  9

  关键词:医药贿赂

  案情回放:韩某,46岁,徐州矿务集团总医院原麻醉科主任。

  2011年2月至2014年7月间,被告单位徐州矿务集团总医院麻醉科科主任韩某,在科室使用药品、医疗器材等过程中为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厂家提供方便、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生产、销售药品、医疗器械厂家的业务人员多人给予的回扣款共计人民币2830311元。

  被告人韩某按照个人单独份额和科室留存的不同比例,将回扣款中的人民币1170938元存入其银行卡个人占有使用;其余人民币1659373元作为麻醉科收入,除留存少部分科室活动资金外,按照一定的分配系数分配给科室人员,被告人韩某亦参与科室成员的再分配。

  法院判决:泉山区法院判决被告单位徐州矿务集团总医院麻醉科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韩某犯单位受贿罪、受贿罪,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被告不服,上诉至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商业贿赂渗透到医药卫生行业,是当今社会医患关系紧张的催化剂,违背了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和谐,妨碍了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也成为“看病贵、看病难”的直接诱因。徐州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单位、医生刑罚,无疑对于治理医药购销领域乃至其他领域的商业贿赂犯罪,具有极强的警示意义。

  案例

  10

  关键词:集资诈骗 

  案情回放:孙某,48岁,原邳州市海荧热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0年2月至2011年9月间,被告人孙某明知自己没有经济实力,无力偿还高额利息的情况下,仍与苏某等人在徐州市西安北路亚华大厦,先后成立江苏中本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江苏中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通过宋某等人(已判刑)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公开宣传投资海荧热电公司,以支付月息4%至6%的高息为诱饵,进行非法集资。

  资金链断裂后,孙某潜逃至日本。至案发,造成集资参与人刘某、丁某等2400余人的共计3.6亿余元人民币无法偿还。2013年3月5日,孙某通过律师向徐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投案,同年3月22日在日本福冈机场被押解回国。

  法院判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给集资参与人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典型意义:近年来,随着民间融资在金融体系中的地位凸显,民间借贷在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经济组织之间进行得越来越活跃。但是,一些企业和个人利用民间借贷分散性、盲目性的特点,打着民间借贷的幌子行非法集资之实,给群众利益造成了不小损失。法官提醒,群众需要谨慎投资,理性投资,不要盲目追求所谓高收益、高回报。“一夜暴富”的投机心理万不可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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