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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律师事务李想律师讲解六商标异议复审及申请书件
徐州律师介绍商标注册异议复审
异议复审就是经过异议程序的商标,由商标局作出裁定后,异议人或被异议人不服,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提出对该案的复审请求。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如果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依然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申请书件:
1、《商标复审申请书》一式两份,载明复审理由;
2、提交商标局《商标异议载定书》原件及商标局寄送该裁定书的信封;
3、新的事实和理由。
评审规费:(同驳回复审)
其它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将《商标复审申请书》副本寄送另一方当事 人,限期答辩到案,超期限答辩或拒绝答辩不影响案件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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