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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技术抗辩典型案例

作者:徐州律师 发布于:2016/12/4 1:34:29 点击量:

  【判决要点】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如果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则应认定为现有技术。本案中,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共4项。经对比,现有的在先专利公开了特征a和特征b;特征c与在先专利技术无实质性差异;特征d是本领域人员容易联想到的技术方案,与在先专利技术也无实质性差异。据此,法院认定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为现有技术,故现有技术抗辩成立。

  【案情简介】

  徐某是名称为“一种带硬质加强层的轻质发泡材料填充件”、专利号为ZL200420077923.9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涉案专利申请日为2004年7月16日,授权日为2005年8月10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主要内容如下:“1.一种带硬质加强层的轻质发泡材料填充件,包括一个本体(1),其特征在于本体四周具有一个密封层(2),密封层与本体之间具有加强层(3)。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带硬质加强层的轻质发泡材料填充件,其特征在于本体的截面形状为多边形及直线与弧线的组合图形。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带硬质加强层的轻质发泡材料填充件,其特征在于加强层位于本体的主要受力平面上。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带硬质加强层的轻质发泡材料填充件,其特征在于密封层为涂胶层。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带硬质加强层的轻质发泡材料填充件,其特征在于涂胶层由胶带缠绕而成。”

  2007年1月1日,徐某授权京宁公司在宁夏地区独占使用涉案专利技术。

  2012年3月5日,京宁公司和徐某以涉案专利权受到侵害为由,将保兴公司和宁煤公司诉至法院。在再审庭审中,京宁公司和徐某明确表示只主张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3。

  保兴公司对被诉填充体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的保护范围没有异议,但辩称其所使用的技术源自专利号为专利号为ZL0229××××.5、名称为“具有多种截面形状用于混凝土中的轻质多孔材料填充体”、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2月25日的实用新型专利现有技术(以下简称在先专利),因此不构成侵权。该在先专利公开了一种具有多种截面形状用于混凝土中的轻质多孔材料填充体,其特征在于该填充体由轻质多孔材料、隔离层、加强层组成。在先专利说明书中载明:“其主体成分为轻质多孔材料LPM,在主材外壁涂刷或缠绕一层或数层隔离材料,周圈再安装加强材料。这种填充体的特点是质量轻、造价低,具有一定强度、刚度和韧性、对钢筋混凝土无腐蚀作用。……轻质多孔材料可以是聚苯乙烯泡沫塑料……(二)在轻质多孔材料外是隔离层……隔离层能够抵御施工中的一般碰撞、踩踏,即使破损了也容易修补,并且保证材料不产生碎屑污染施工环境。当轻质多孔材料较软时,隔离材料还应具有韧性,不容易碎裂。隔离材料可以是灰浆类材料(如水泥浆)、纤维类(如纤维布)、建筑涂料类(如聚氨酯涂料、乳胶漆或者弹性复合涂料)、胶带类(如塑料胶带)其中一种或几种的组合。(三)在隔离层外周圈再安装加强层。……当轻质多孔材料强度较高或者施工现场能对填充管采取良好的保护措施时,加强层可以取消。”

  宁煤公司辩称,其所使用的填充体系通过熙贝公司向保兴公司购买所得,有合法来源,属于善意使用,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再审)

  1、被诉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2、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

  涉案专利要求保护的填充件具备以下4个必要技术特征:A.轻质发泡材料本体;B.本体四周具有一个密封层;C.密封层与本体之间具有加强层;D.加强层位于本体的主要受力平面上。被诉填充体特征是:a.主材为聚苯泡沫的本体;b.在聚苯泡沫的一面有水泥砂浆和网格状纤维布的组合体,且该组合体在施工过程中位于本体的上表面;c.整个产品外面裹了一层塑料胶带。故被诉填充体具备涉案专利所要求保护的全部4个必要技术特征。

  在先专利申请日早于涉案专利,可以作为涉案专利的公知技术。在先专利说明书明确记载“当轻质多孔材料强度较高或施工现场能对填充管采取良好的保护措施时,加强层可以取消”;“隔离层的做法是涂刷或缠绕一层或数层隔离材料”;“隔离材料可以是灰浆类材料(如水泥浆)、纤维类(如纤维布)…胶带类(如塑料胶带)其中一种或几种的组合”。 但是在先专利没有公开“只有一面有水泥砂浆和网格状纤维布的组合体隔离层,且该隔离层位于本体上表面”的技术特征。因此,被控填充体不属于公知技术。法院认定被告侵权。

  二审法院认为:

  在先专利分别公开了被诉填充体中a主材为聚苯泡沫、b主材外面裹了塑料胶带、c主材外面有水泥砂浆和网格布组合物的3项技术特征,但是没有公开d水泥砂浆和网格布组合物位于聚苯泡沫的上表面的特征,故被诉填充体不属于公知技术。被诉填充体具备涉案专利所要求保护的全部4个必要技术特征,因此侵权成立。保兴公司印制宣传册宣传涉案专利,并称其获得涉案专利的授权,具有一定的侵权过错,应相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再审法院认为:

  由于保兴公司对被诉填充体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的保护范围没有异议,故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保兴公司主张的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21号)第十四条规定:“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技术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现有技术。”本案中,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限定的技术方案包括如下四个特征:A轻质发泡材料本体;B本体四周具有一个密封层;C密封层与本体之间具有加强层;D加强层位于本体的主要受力平面上。被诉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保护范围的被诉填充体包括如下特征:a主材为聚苯泡沫、b主材外面裹了塑料胶带、c主材与塑料胶带之间有水泥砂浆和网格布组成的加强物、d加强物位于聚苯泡沫的上表面。在先专利的权利要求虽然限定填充体由轻质多孔材料、隔离层和加强层组成,但说明书中明确加强层可以取消;轻质多孔材料可以是聚苯乙烯泡沫塑料;同时,在先专利说明书提出主材外壁涂刷或缠绕一层或数层隔离材料,隔离材料可以是灰浆类材料(如水泥浆)、纤维类(如纤维布)…胶带类(如塑料胶带)其中一种或几种的组合。综合上述内容,可以认定在先专利公开了一种主材是聚苯乙烯泡沫塑料,在主材外壁涂刷一层由水泥浆和纤维布组合而成的隔离层,再缠绕一层塑料胶带的填充体的技术方案。显然,现有技术公开了特征a和特征b。被诉填充体设置特征c加强物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踩踏、碎裂,现有技术中已经公开了可以用水泥浆和纤维布组合作为隔离材料的技术方案,且现有技术中已经明确提到“隔离层能够抵御施工中的一般碰撞、踩踏”,虽然水泥砂浆的强度可能略强于水泥浆,但并无实质性差异,因此现有技术公开了被诉填充体中的技术特征c。对于特征d,现有技术公开的是在多孔材料外涂刷水泥浆和纤维布,考虑到现有技术中设置隔离层的目的主要是起到隔离作用,因此通常理解为在本体的周身涂刷,但如前所述,现有技术明确提到由水泥浆和纤维布组成的隔离层可起到加强、防止碰撞踩踏的效果,而实际施工中这些外力主要来自上表面,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只在主体上表面设置加强物的技术方案,因此被诉填充体的特征d与现有技术公开的相应技术特征无实质性差异。一、二审判决关于现有技术没有公开特征d的认定错误。

  综上,被诉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的全部技术特征,与在先专利公开的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保兴公司提出的现有技术抗辩成立,被诉填充体不构成侵害涉案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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