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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可以被关押多久?

作者:徐州律师 发布于:2021/1/15 11:23:03 点击量:

  有时候,人只有在失去了,才能意识到自由的重要性。如果没有律师为您争取权益,您被“超期羁押”可能都不知道!

  文章来源:法务之家(law114-com-cn)

  先看一组震撼的数据:

  (本数据由福建秉坚律师事务所李绍养律师整理编辑)

  备注:“法条”指《刑事诉讼法》;“检察院规则”指《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阶段

期限

法条依据

 

 

 

 

传唤

1

119.2

拘留

37

91

逮捕后侦查

2个月

156

案情复杂延长

1个月

156

重大复杂延长

2个月

158

可能判10年以上延长

2个月

159

发现另有罪行一次重新计算

7个月

160

合计15个月

 

 

审查起诉

1.5个月

172.1

改变管辖一次重新计算

1.5个月

172.2

第一次补侦

1个月

175.3

审查起诉

1.5个月

175.3

第二次补侦

1个月

175.3

审查起诉

1.5个月

175.3

合计8个月

 

 

 

 

 

一审一般

3个月

208.1

重大复杂延长

3个月

208.1

第一次补侦

1个月

208.3

补侦后期限重新计算

6个月

208.3

第二次补侦

1个月

208.3

补侦后期限重新计算

6个月

208.3

改变管辖重新计算

20个月

208.2

特殊情况最高院批准一次

3个月

208.1

合计43个月

 

 

 

 

 

 

二审

一审二审衔接

3个月

 

二审检察院阅卷

1个月

235

商请二审法院延长阅卷时间

3个月

检察院规则474.2

二审一般

2个月

243

重大复杂延长

2个月

243

第一次补侦

1个月

242

208.3

补侦后期限重新计算

4个月

242

208.2

第二次补侦

1个月

242

208.3

补侦后期限重新计算

4个月

242

208.2

特殊情况最高院批准一次

3个月

243

合计24个月

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一审重新计算

43个月

241

发回重审二审

24个月

241

合计67个月

  全部合计:157个月,折合13年零1个月

  ▶微信公号“为你辩护网(ID:weinibianhu)”就此评论指出:

  当然,现实中能在看守所关押这么久还没结案的刑事案件是很少的。刑法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有期徒刑)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所以即便在看守所关押了很久,判决以后这些羁押的时间都是可以折抵刑期的。

  有时候,人只有在失去了,才能意识到自由的重要性。而问题的关键在于,“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犯罪的后果只有一个:受到刑罚的制裁。法律不会让一个坏人逍遥法外,也不允许一个好人蒙冤。

  ▶微信公号“大邦法律评论(ID:DebundShanghai )”作者吴布达律师在文章《大邦丨程序即惩罚?——一个犯罪嫌疑人可以被合法地关押多久?》撰文作出说明:

  而实际上,由于13年1个月是只列了一次重新计算期限的情况,这个关押的时间还可以更长,因为在没查清案件事实的情况下,法律允许多次重复计算。另外,对于一二审衔接、二审检察院阅卷等,以上也只是做了保守的估算。所以,理论上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被关押的时间还可能更长。

  为什么要羁押,而不能取保候审?

  1、取保有风险、不方便。

  怕嫌疑人跑了,开庭时不来,至少是找嫌疑人做笔录不方便。但这种解释站不住脚,取保期间肯定限制出境,国内监控手段这么发达,天网监控系统、人脸识别号称露一只眼睛都能知道你是谁、交通工具都是实名制,哪那么容易跑掉?

  最好把嫌疑人放在抽屉里,随用随拿?还有的办案机关不希望嫌疑人“有碍侦查”,不希望嫌疑人更方便地接触证人、证据。

  2、合法关押没责任。

  因为所有这些羁押期限,都是“合法”的,既然是“因法之名”,司法机关就没有责任。

  一边是取保有风险;一边是关押没责任,作为“理性人”,司法机关自然会倾向于选择关押。

  3、取保候审标准模糊。

  《刑诉法》第六十七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其实真正管用的硬条件,就第(三)里的怀孕和哺乳,其他的都可以伸缩。

  4、公安、检察院自己做自己的法官,没有听证程序。

  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也没有如加拿大这样的听证程序,关键是,加拿大是法庭决定拘留或者取保,我们是公安、检察院自己决定,自己做自己的法官,做了决定很难改变。

  到了法院阶段,法院在公检法三家中最弱势,前面已经有公安、检察院两层背书了,他们都不取保,法院更难取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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