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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2月邓丽君肖像被权侵权案

作者:徐州律师 发布于:2013/9/29 8:39:54 点击量:

  徐州律师介绍2013年2月邓丽君肖像被权侵权案

  邓丽君的兄长邓长富未到庭参与诉讼,由律师孙先生代为出庭,被告方亦由律师署理出庭。邓长富诉称,本年2月13日晚,由天利年代公司主办的四小邓丽君-梦境丽影宝岛情歌演唱会在北京展览馆剧场举办。天利年代公司未经授权答应,在该演唱会的商业宣扬中运用了邓丽君的姓名,并在灯箱、地铁、售票广告中运用邓丽君的肖像。

  邓丽君作为在全世界,特别是中国人世界享用尖端知名度的歌星,被尊称为一代歌后,在世界和国内享有极高知名度和美誉度,天利年代公司不经答应就运用她的肖像和姓名,此举构成对邓丽君的肖像权和名誉权的侵略。因而需求法院判令被告揭露致歉,并抵偿各类丢失总计26万余元。

  北京天利年代世界表演策划公司(以下简称天利年代公司)在举办演唱会时,未经授权就运用了闻名歌星邓丽君的肖像和姓名,为此邓丽君之兄长邓长富申述该公司,需求抵偿丢失26万余元。这起案子在东城法院开庭审理。天利年代公司称,邓丽君已离世,姓名权和肖像权现已不见。

  庭审中,邓长富的署理律师孙先生展现了有关图像和视频。天利年代公司供认,在这次演唱会的宣扬中,的确运用了邓丽君的肖像,但在接到有关人士的提示后,曾将有关广告撤下。此外,该公司以为,邓丽君作为享有极高知名度的歌星,她当前现已不在世,因而与之有关联的姓名权和肖像权也应当随之不见。因而,该公司不以为其行动侵略了邓丽君的姓名权和肖像权。

  孙先生表明,邓丽君的确现已离世,但不影响其姓名权和肖像权遭到法令保护。邓丽君有3个哥哥,1个弟弟,当前尚有包含邓长富在内的两个哥哥仍然在世。邓丽君无爱人和子女,爸爸妈妈离世,按法令规定的承继次序,邓长富兄弟可以对邓丽君的姓名权和肖像权提出法令建议。在办案中,邓长富提起了诉讼,别的一个哥哥现已声明,对此案不会另行申述。孙先生称,在平常,有关自己及安排若要运用邓丽君的肖像,通常由邓长富作出授权。在调停期间,天利年代公司表明,情愿做出1万元的抵偿,但未得到邓长富一方的赞同。案子未当庭作出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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