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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步骤建议,完善检察机关刑事案件申诉终结机制

作者:徐州律师 发布于:2014/2/12 8:30:19 点击量:

四大步骤建议,完善检察机关刑事案件申诉终结机制

  完善检察机关刑事案件申诉终结机制,必须统筹考虑公正、效率等价值理念,不断提高办案质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稳定。据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限制申诉时间和次数,防止申诉人多头申诉和司法资源的浪费。刑事申诉时限可参照民诉法的申请再审两年时间,对申诉次数以两次为限。具体由最初处理的检察院负责刑事申诉案件终结申请的程序启动,通过申报、审查、听证调查、审核、决定、送达、备案和通报等过程来完成整个申诉终结程序。终结决定主体限定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检察院。

  增加检察机关刑事申诉案件终结的范围。除《办法》第3条规定的4种情形外,可增加以下情形:经两级检察院立案复查的刑事申诉案件,认为原判裁或者决定正确的;申诉人诉求的合理部分已有合理的解决方案,但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

  完善检察救助制度。公民、法人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过程中,如果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申请国家赔偿;被害方因犯罪而遭致生活困难,又不能从加害方获得赔偿的,可以申请国家救助。从法律职能来说,刑事申诉检察是“法律监督之中的监督”—维护正确、纠正错误;从社会功能来说,刑事申诉检察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上的最后一道关卡,是体现司法人文关怀的重要窗口。因此,检察机关作出刑事申诉终结决定后,对生活极度困难、缺乏经济来源的息诉人需要提供一种临时性救济,以保障刑事申诉终结机制顺利运行。继续完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同时要严格设定救助条件、保障经费来源、严格发放审查等。

  开发刑事申诉案件查询系统。大量刑事申诉案件在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诉前,已被其他部门处理过,由于部门联系不畅,案件信息查询困难,使各部门就同一案件处理方式、答复意见差别很大,影响了刑事申诉终结效果。2013年国家信访局开发的“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在全国各地、各级党政部门、司法机关陆续安装使用,提供了查询便利。应开发专门的刑事申诉案件查询系统,并建立全国刑事申诉案件联网查询系统,同时,利用好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实现检察机关刑事申诉终结的联动协调。这样除有效防止申诉人缠诉、重诉外,还能更好地发挥刑事申诉终结机制的实效。

  文章原标题《限制次数增加范围完善刑事申诉终结机制》徐州律师小编整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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