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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民警枪杀孕妇案性质恶劣一审判决死刑

作者:徐州律师 发布于:2014/2/18 9:07:33 点击量:

  广西民警枪杀孕妇案性质恶劣一审判决死刑

  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平南县醉酒民警枪杀孕妇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胡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物质损失73324.1元。胡平当庭提出上诉,称弹道检验报告和死伤者身体检查表明,致命子弹系死者丈夫抢枪时过失击发,并非故意杀人。胡平的辩护人认为,判决未说明3枪为何造成7处伤痕。

  被告人连开3枪打死孕妇

  2月13日,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胡平故意杀人一案。昨天下午3点半,贵港市中院开庭对此案公开宣判。

  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胡平原系广西平南县公安局刑侦大队警察。2013年10月28日,胡平携其配备的“六四”式手枪到平南县大鹏镇协助湖南省新化县民警调查案件。当日19时许,三人结束工作后到大鹏镇“兄弟酒家”吃晚餐,胡平违规饮酒。21时许,醉酒后的胡平乘车返回平南县城,途经大鹏镇新塱街时,胡平要求下车并在街道上吵闹滋事。22时许,胡平在街道上掏出佩枪开了一枪,随后进入被害人蔡世勇、吴英(孕妇)夫妇经营的“老牌螺蛳粉”店内,询问是否有奶茶,听说没有后,胡平用枪拍打餐桌,接着持枪向店内天花板开了一枪,还持枪指着正在店内吃米粉的客人头部。当吴英再次说没有奶茶时,胡平持枪朝蔡世勇、吴英夫妇连开3枪,击中吴英的头部、手部及胸部,致吴英严重颅脑损伤死亡;击中蔡世勇右肩,致蔡世勇轻伤。

  法院认定先射击后夺枪

  贵港中院认为,被告人胡平身为警察,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携带枪支酗酒,酒后滋事,持枪朝他人射击,造成一名孕妇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对于胡平酒后过失致人死伤的辩解及其辩护人关于蔡世勇与胡平抢枪而击发导致死伤,不能排除胡平作案时属于复杂性醉酒的可能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本案的多名目击证人均证实胡平主动开枪射击二被害人,之后才发生被害人蔡世勇与胡平抢夺枪支的事实,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人出庭作证均证实,胡平作案时处于单纯醉酒状态,并未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胡平的辩解、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胡平的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罪行极其严重,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昨天,记者多次致电蔡世勇希望采访未果,到庭旁听的其姐夫赖先生说,他对这次判决结果满意。

  被告人仍否认故意杀人

  据胡平的辩护人,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梁志文介绍,胡平当庭提出上诉。梁律师称,胡平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按判决书采用的胡平击发射中吴英头部的子弹后蔡世勇再去抢枪的说法,与弹道检验报告及蔡世勇和吴英的身体检查报告不相符,按弹道检验报告和死伤者身体检查情况,击中吴英头部的子弹应为蔡世勇抢枪时击发,这是一种过失行为,并非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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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弹痕表明致命伤系抢枪引发

  胡平的辩护人梁律师向京华时报记者介绍,除了判决书上提到的蔡世勇右肩膀、吴英手部、胸部及头部的4处枪伤外,案发后对蔡世勇进行身体检查的照片显示,蔡世勇身上还有3处枪痕,包括蔡世勇右胸头肌的5.5厘米子弹擦痕、右衣领及右后肩的弹痕。毕业于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痕检专业的胡平也看到了有关证据。

  梁律师称,判决书未提到蔡世勇身上的其他3处伤痕,也未说清3发子弹为何能造成7处枪痕。他根据相关鉴定报告及胡平的说法称,蔡世勇右肩膀的弹孔是独立的;吴英左腹部的枪伤入口水平高度为115厘米,子弹停留在其体内89厘米高度;吴英的左前臂枪伤入口距离地平面的高度为82厘米,出口高度为80厘米,判断与其左腹部的枪伤不是同一发子弹所致,而吴英头部左眉毛左侧枪伤的入口及出口相差也为2厘米,判断与其左手臂处的枪伤应为同一发子弹导致;而从蔡世勇右胸头肌、右衣领、右后肩擦过的子弹弹道几乎与地面平行射出。有证人证言称,当时看见吴英双手抱头,与吴英左前臂及头部弹道痕迹的角度相符合。

  梁律师总结称,蔡世勇右肩弹孔为一发子弹,吴英左腹部枪伤为一发子弹,另一发子弹为蔡世勇在抢枪纠缠时,子弹击发,擦过蔡世勇的右胸头肌、右衣领、右后肩,留下弹痕,穿过吴英左手臂、击中其头部左眉毛左侧,导致吴英的致命伤,“只有这样才能解释清3发子弹为何会造成7处伤痕”,梁律师说,“他(指胡平)很清楚地看到了这一点,对此提出上诉。”

  文章原标题《广西民警枪杀孕妇案:辩护律师称致命伤系抢枪引发》徐州律师小编整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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