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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件巧作证据获得补偿金

作者:徐州律师 发布于:2014/5/7 8:30:30 点击量:

快递件巧作证据获得补偿金

  70后赵女士上世纪九十年代末到本市一家公司工作,一直干得挺憋屈。曾经多年工资低于市平均职工工资,跟单位交涉多次后才给补齐,但赵女士在该公司工作了14年仍没有社会保险。为此,赵女士跟公司提出辞职,但没人回应。赵女士想依据劳动法向公司提出经济补偿金,更是无从下手。无奈之际,她求助到击水律师事务所的程正芳律师。

  原来,赵女士启动法律程序前,已经纠结一段时间了。跟公司领导辞职,吃了软钉子,根本没人理她这茬,再提起经济补偿,更是没人接招。听完赵女士的情况后,程正芳律师觉得,赵女士遇到了一种比较典型的情况,即她将面临举证困难。程正芳律师为赵女士支了一招。在质证阶段,赵女士向法庭提交了一份特别的证据—一份快递件,封皮原封没动。在庭上当众打开时,人们看到,里面是赵女士的一封辞职信。信的内容简单明了,大意是,我是本厂职工,自何时起在本厂工作,由于一直未缴纳社会保险,曾多次提出解决给予补缴,结果一直未给予答复,只能提出辞职。此前找过厂领导,口头提出过辞职,没人回应。故以书信方式提出辞职。这封辞职信,本来是赵女士快递给公司的,公司仍然没人答理她,又被退了回来。现在被赵女士当作证据提交。最终,仲裁部分支持了赵女士的请求,裁决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

  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有以下两点:一、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的理由解除劳动合同能否获得经济补偿金?二、如何证明劳动者是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这一理由辞职。“在当事人来我所咨询时,律师建议委托人以快递的形式向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但是,用人单位未签收,快递退回给劳动者,这时,应该怎么处理,是个技巧。”

  在司法实践当中,如果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社保,劳动者以该理由辞职这种情形需要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书面向单位领导辞职,但是领导没有给劳动者出具书面的收条,在此时,劳动者即可采取邮寄的方式,当邮寄的信件被退回,此时建议劳动者不要拆阅该信件,可将该信件保留在庭审过程中当场拆阅,且必须要求书记员在庭审笔录当中记录为当庭拆阅,从而避免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系别的原因辞职,导致无法享受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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