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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伤残下多方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徐州律师 发布于:2014/7/4 6:36:04 点击量:

五级伤残下多方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判决被告何某某、吴某某赔偿原告莫某某各项赔偿费用共计人民币28421.15元,其相互之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廖某某赔偿原告莫某某各项赔偿费用共计人民币40737元。

  何某某、吴某某共同拥有一宗90平米宅基地,二被告经商议决定在该宅基地上共同出资建造房屋。该工程由原告和廖某某合伙承揽,原告将其所有的吊机用于该工程施工。2013年3月14日,原告在安装吊机过程中重心不稳,加之没有外墙脚手架等保护措施,从七米高处坠落摔伤。原告摔伤后送入新余市某某医院,诊断为双胫腓骨下端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左股骨下端骨折、左腓骨小头骨折,在新余市某某住院142天,出院医嘱要求右胫骨愈合后取出内固定并需择期行左踝关节融合手术,共花费医疗费共计45917.03元。后经江西省新余某某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五级伤残,并需内固定拆除费用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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