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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者,你为什么需要懂点法律常识?(上)

作者:徐州律师 发布于:2015/12/27 5:24:52 点击量:

  创业的小伙伴儿们周一好!

  这是2015年度最后一个完整的工作周啦!

  该拿的钱拿到了吗?

  该招的人招到了吗?

  该上的板上去了吗?

  该XXX的XXX了吗?

  顶锅盖遁走……

  被总理万众创业、大众创业号召所触动,小明难掩激动兴奋的心情,立即找到好基友小红商量创个业。

  结果二人一拍即合,约定双方各占50%的股份(此处有坑)。

  于是乎他们开始了创业之旅……

  决定了创业,小明小红就开始选择项目了。

  选来选去,双方都觉得互联网是个热门又有前途的行业,而且二人又都是搞技术出身。

  他们俩都觉得,嗯,如果能开发一个APP,套现信用卡不是很好很有需求吗(此处坑二)?

  二人一拍即合,兴冲冲地前往工商局注册公司。

  然而,因主营业务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而被无情地拒绝了。

  这给兴奋的二人浇了一桶冷水,于是他们俩询问了一下学法律的另一个基友。

  法律好基友表示:

  创业项目论证的时候,要符合国家的大政方针和产业政策,同时所选择的项目不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亦不得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经过律师指点之后,小明小红二人再次整装待发,继续他们的创业之路。

  然而对公司到底做什么项目,双方一直争执不下。

  小红和小明认为,自己都占有50%的股份,都有权做决策。

  因双方的僵局无法得到破解,创业的进程再一次受阻。

  无奈之下,再一次,他们找到了律师好基友。

  律师好基友语重心长地说:

  之所以产生这种局面,是二人在一开始就没有对这种情况有所估计,把创业想的太简单。各占50%的份额,如果据此决策,出现纠纷到底谁说了算?等等问题没有明确的约定,并以具体明确的形式呈现出来。

  创业初期,团队必须有一个可以一锤定音的灵魂成员,所以,在股份安排时,灵魂合伙人应占多数股份;对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在进行股权安排时,应适当预留未来股权激励和融资的份额和大致方案。

  之后双方约定,鉴于小明是创业活动的发起人,在出现类似纠纷的时候,由小明做决定。

  前述问题解决后,小明小红在创业的路上又开始了高高兴兴的奔跑。

  不过好景不长,他们就又遇到问题了:公司究竟该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还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呢?

  有了前面的教训之后,二人这次乖了很多,主动再次找到律师好基友咨询了解。【律师好基友也真是好脾气啊】

  律师告诉他们:

  目前法定的公司组织形式包括一人有限公司、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等三种形式。对于移动互联网创业项目,建议直接注册股份有限公司,而不是有限责任公司。

  首先,国内IPO的主体条件为股份公司,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要准备IPO时,还需要股改,费时费力;如果前期经营过程治理不规范,股改是很痛苦的过程。

  其次,股份公司在执行股权激励计划时,比较直观和高效,给1万股、10万股,股份价值换算简单。如是有限公司,则计算需要股权比例,基本上至少是4位数,但都是小数点后的4位数,感觉好没干劲有木有?

  第三,在融资时,股份增发也比较便利和直观。另外,虽然股份公司注册资本最低500万元,但现在公司注册资本出资实行认缴制,不太有出资压力,相对方便。

  听了律师的建议,二人高高兴兴的注册了红明搬砖股份有限公司。

  那么需要多少注册资本呢?

  小明小红二人觉得注册资本越多越好,显得比较高大上,且不需要真金白银的拿钱,所以他们决定注册资本为1,000万,实际缴纳600万。

  弄完这些后,公司逐渐步入了正轨。

  后来因技术需要,红明二人决定拉某技术大牛加入。

  该大牛经不住他们的三顾茅庐的热情和诚意,就一边办离职手续一边给他们利用业余时间搬砖。

  后来大牛全职到了他们公司,负责核心技术的研发。

  正值关键时期,却被其原来的公司一纸诉状告到了法院。

  小明小红二人被这一纸诉状给打蒙了。

  赶紧再次去找律师,后来律师查明该大牛和原来的老板签了竞业禁止协议。该大牛违反了这个协议且隐瞒了该事实。

  这时小明小红才知道事情麻烦了。

  正所谓祸不单行,屋漏恰逢连夜雨。

  受到这个事情的影响和管理本身的问题,公司因各种原因欠债2,000万。

  债主是天天上门讨债,后面还直接诉诸了法院。

  由于注册资金1,000万,实缴600万,法院要求小明小红立即缴纳剩余的部分。

  小明小红这下慌了,不是认缴制吗?不是有限责任吗?我认了就行,怎么还让我交钱啊?

  律师好基友告诉他们:

  公司财产独立、人格独立、责任独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你们一共认缴1,000万,这1,000万就是公司的财产,不管你们实缴多少。在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而股东的认缴并没有实际履行到位的情况下,是可以以认缴限额要求股东出资并执行的。

  沉痛的现实给小明小红上了生动的一课。

  未来又发生了什么?

  红明搬砖股份有限公司还能继续下去吗?

  且看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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