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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法]对家庭暴力说不

作者:徐州律师 发布于:2016/4/20 2:08:01 点击量:

  《反家庭暴力法》最大亮点是首次建立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它为家庭弱势地位者建立了一道安全隔离墙,以保护他们的身体、精神等不遭到更深程度上的伤害。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是指当事人遭受到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可以书面或者口头申请,再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向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人民法院必须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一般情况下在72小时内、特殊情况下须在24小时内做出发还是不发的裁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可以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徐州律师小编整理介绍。

  此外,《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家庭暴力的范畴,除了我们熟悉的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之外,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也属于家庭暴力的范畴。

  家庭暴力受害者要做好证据保存

  如果受到家庭暴力,受害者可以怎么做?徐州律师李想律师以实际案例进行了说明。王女士遭遇家庭暴力,被丈夫殴打后,自己用手机对着伤情拍照,想以此为证据主张权益。但根据法律的要求,这样还不够,还需要进一步的证据。经过律师的指导下,她最终拿着伤情照片、警方指定医院函、笔录、诊断证明到法院打官司。在律师的帮助下,丈夫的家暴事实在法庭上形成不争的事实,双方离婚时,王女士获得了更多的财产补偿。李想律师指出,照片只能证明受伤害的事实,但是,不能证明所受伤害由谁造成。因此,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要尽量在第一时间报警,由警方出具“指定医院函”,再由医院提供诊断证明,这样才能形成一个证据链。

  同时,根据法律的规定,社会各方也应当积极帮助家庭暴力的受害人,譬如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有义务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家庭暴力不是个人隐私,而是社会公害。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当遭遇家庭暴力时,我们不能抱着家丑不可外扬的心态,仅仅以家庭纠纷内部处理来纵容对方,当事人一定要记住,第一时间报警,通过警察对家暴各方的询问笔录,为自己主张权益提供有力证据。”

  徐州律师李想律师,是徐州知名律师,现在职与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本科毕业于北方民族大学法律系,法学基础扎实,法律实务精通,思维敏捷,判断准确,主要从事知识产权、公司金融、建筑房产、民事纠纷、刑事诉讼、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工伤、合同纠纷等,始终贯彻最大程度维护客户利益的执业宗旨,为客户及时提供专业的、全面的、务实的法律及商务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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