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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不续签劳动合同被解雇 请求经济赔偿金获支持

作者:徐州律师 发布于:2016/11/7 4:24:34 点击量: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签订两次劳动合同后,期满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继续在公司上班,后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拒不签订劳动合同将劳动者除名,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法律能否支持?近日,金坛法院开庭审理了该起劳动争议案件,判决支持原告经济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黄某某与某公司分两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至2012年8月31日止。合同到期后,黄某某仍在某公司处上班,但未签劳动合同。2014年6月15日,某公司召开职工大会要求全体员工签订其制作好的《劳动合同书》,黄某某未签订该合同。同年6月27日,某公司的上级单位下发通知,因黄某某在内的员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对合同内容提出异议。黄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视为单方自愿终止劳动关系对待,故决定终止与黄某某的劳动关系,从公司职工名册中予以除名。

  2015年2月3日,黄某某申请仲裁。同年4月2日,仲裁委裁决由某公司支付黄某某经济补偿金14500元。黄某某对裁决不服,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公司支付其经济赔偿金418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相关规定,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视为黄某某与某公司已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014年6月,某公司要求黄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黄某某对劳动合同的内容提出异议,系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之举动,某公司系非法解除与黄某某的劳动合同。某公司以黄某某拒签劳动合同为由作出开除的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法判决某公司向黄某某支付经济赔偿金33500元。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来源:江苏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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