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徐州律师李想律师网站!我们的联系方式是:15262049703

返回首页 | 联系我们

联系人:李想律师

电 话:15262049703

邮 箱:513668065@qq.com

地 址: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三环南路39号颐和汇邻湾写字楼17A

李想律师-团队介绍
你的位置:首页 > 行业动态行业动态

中国出台首部针对证券、期货犯罪的司法解释

作者:徐州律师 发布于:2012/12/1 13:40:08 点击量:

   中国出台首部针对证券、期货犯罪的司法解释,徐州律师整理介绍:新华网北京5月22日电(记者 杨维汉 崔清新)最高人民法院22日对外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是“两高”针对证券、期货犯罪出台的第一部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从犯罪数额和犯罪情节两个方面对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情节严重认定标准作了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情节严重: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内幕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三次以上;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据介绍,司法解释中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援引了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只是自然人,不包括单位。其中,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包括“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司法解释还规定了三类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一是利用窃取、骗取、套取、窃听、利诱、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二是具有特殊身份,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员;三是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的人员。

  根据司法解释,侦查机关需要通过时间吻合程度、交易背离程度、利益关联程度等三方面综合分析判断是否属于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交易行为明显异常,同时没有正当理由和正当信息来源,才能说明被告人属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

  此外,为保障被告人的抗辩权,防止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适用对象被不当扩大,司法解释借鉴了成熟资本市场国家和地区的做法,规定了不属于从事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的情形:一是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购该上市公司股份的;二是按照事先订立的书面合同、指令、计划从事相关证券、期货交易的;三是依据已被他人披露的信息而交易的;四是交易具有其他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这部司法解释共11条,将于2012年6月1日正式施行。

  徐州律师整理介绍,源自东方网。



本文链接地址:http://www.xzlawer.com/content/?447.html

上一篇: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相关办法草案 快递“爆仓”将立法治理
下一篇:全国律协:四年内在改善律师执业环境方面有新进展

备案苏公网安备 32031202000193号 备案号:苏ICP备13010887号-1 版权所有: 地址: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三环南路39号颐和汇邻湾写字楼17A

联系人:李想律师 电 话:15262049703 邮 箱:513668065@qq.com 在线QQ咨询:819061881 网站地图

本站属公益法律咨询及普法网站。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如有相关内容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告知本站。本站审核后将立即删除,并且不对利用其内容作出的一切行为负责。

在线客服

李律师在线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朱律师在线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王律师在线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