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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划分是否等同于民事责任划分

作者:徐州律师 发布于:2016/5/22 1:34:15 点击量:

  【基本案情】 

  2010年3月19日17时许,林某杰驾驶中型自卸货车在象州县x水库大坝顶路段行驶过程中,车上装载的器材翻倒压对在车厢上的乘车人覃某记,造成覃某记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林某杰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覃某记不负责任。

  【审判概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通警察大队对涉案交通事故作出的事故认定,既符合法律规定又符合客观事实,本院对该事故认定书予以采信。但是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不能简单地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分担,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因林某杰人货混装造成的,原告覃某记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人货混装可能造成的损害应有预见性,但覃某记由于疏忽大意未预先采取措施,以致于自身受到损害,因此,对本案的交通事故覃某记应自行承担30%的过错责任,被告林某杰承担70%的过错责。

  【评析】 徐州律师小编整理

  在道路交通事故索赔实务中,一个常见的错误就是把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相混同。  

  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责任”既不是民事责任,也不是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应当被看成一种鉴定结论。这可以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规定中判断出来,该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这也就是说,交通事故认定书性质上是一种证据。所以,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责任”也应当是一种对事实的判断,即“应当承担的过错”。而民事赔偿责任是人民法院在对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进行审查的基础上,依据《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并结合事故相关人员的过错程度、因果关系来确定的民事赔偿的分担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在民事责任认定上只是一种事实证据。在有些场合当事人对事故的发生可能没有过错,但因为逃逸而被认定为全责。如能查明案件事实,在民事赔偿中,就应当区别处理。因此这两种责任在对责任的判断标准、法律依据、法律性质上均有不同,交通事故责任不应简单等同于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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